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省驻怀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复函
湘财(95)便费字第62号颁布时间:1995-05-26
1995年5月26日 湘财(95)便费字第62号
怀化地区财政局:
你局怀收(95)征字第07号《关于对商检系统等中央、省驻怀各行政事业单
位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如何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行政性费收入按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
按预算级次由各级财政管理,当地财政部门只供应票据,并按级次协助上解。
二、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长沙的中
央、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储存,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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