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分级负担预防用生物制品订购经费的通知
湘卫防发[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湘卫防发[1999]6号
各地、州、市卫生局、财政局: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武器,是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的物
质条件。我省实施免疫预防接种以来,一直由省财政安排经费购置指定的预防用生物
制品,基本保证了免疫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
1996年底开始,国家计委对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价格陆续进行了调整。调整后
我省购苗经费由原来的每年610万元提高到1100万元。由于经费缺口越来越大,
单靠省级财政已无法满足调价后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实际需要。为解决好这一实际
问题,确保全省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完成,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经请示省政
府同意,决定对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订购经费,从1999年起,实行分级负担。现
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分类管理
l、一类管理的制品:脊髓灰质炎糖丸活疫苗、麻疹活疫苗、百白破三联菌苗、
卡介苗、白破二联菌苗、精吸破伤风类毒素。
2、二类管理的制品:流脑菌苗、乙脑疫苗、钩体菌苗、伤寒菌苗、炭疽菌苗、
结核菌素。
3、三类管理的制品;乙肝疫苗、甲肝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狂犬病疫苗、
流感疫苗、流行性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肺炎疫苗、水痘疫苗等。
二、不同管理类型的制品其购置经费按不同办法解决
1、一类管理制品,购置经费全部由省里负担。
2、二类管理制品,购置经费由地(州)、市级分担20%,县(市、区)级分
担40%,接种对象负担40%。
3、三类管理制品,购置经费自筹,向接种对象收费。
三、为保证应急免疫,根据免疫需要,省里对一、二类管理的制品保留一定数量
的机动数,一旦发生疫情或按上级部署开展扩大免疫工作,则按需调拨,经费筹措渠
道同上,对贫困地区可适当考虑补偿。
四、各地(州)、市要按以上原则,每年将辖区内计划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所
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州)、市卫生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将次年应承
担的经费汇入省卫生厅疫苗购置经费专设帐户,以便全省统一向卫生部指定的生物制
品生产单位签订次年计划。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性,从保护人民身体
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好各级每年计划订购预防用生物制品所
需经费。如果由于经费不落实导致相关生物制品订购数量不足,而造成相应传染病流
行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各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必须由省卫生防疫站统一订购、逐级供应。各级卫生防
疫部门要严格遵守分级管理、逐级供应的原则,切实抓好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杜绝
假冒和劣质生物制品流入我省市场,确保预防用生物制品在我省防病灭病工作中发挥
正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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