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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民救发[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4-25

     1999年4月25日 湘民救发[1999]12号 各州、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 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 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 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省和州、市、县(市、区)、乡(镇) 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当地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 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各州、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以及财力情况编制 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 不支。对于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救灾,不得转 为非救灾用途。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省里可予以 适当补助。各地向省里申请救灾款时,要以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在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 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 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钱(粮)劳挂钩, 不得抵扣各种上交提留和税费,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水、 电、路、堤坝等一切开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从救灾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救灾物资加工及储运时,要根据灾 情和救灾的实际需要,由各地民政局、财政局统一把关,从严掌握。   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乡、村基层发放救灾款时,不论是现金还是实 物,都要将上级下拨救灾款物数量及安排使用数量公开,被救济户名单及所得款(物) 的数量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 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进一步建 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救灾款分配要以保障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对 救灾款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等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各级要逐步实行救灾款财政专 户储存的办法,保证救灾款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各地要严格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 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 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对救灾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上述救灾款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 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工作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今后各地一律不得从救灾款中提取救灾扶贫周转 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不许直接或间接用救灾款设置和发放周转金。对以前年度提 取和建立的周转金要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对现有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已到期的借款,要抓紧清收。对有能力偿 还而故意赖帐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产、或者因渎职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已经形成呆帐或者确实 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可采取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办法 解决。   清理回收的资金和原来设置的周转金,一律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专项 用于民政部门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及仓储设施。各地要于1999年5月底前将清理整 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在各地清理整额结 束后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四、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已决定从1999年起,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不再承担救灾 保险超赔付责任。我省原来被民政部、财政部列入救灾保险试点的县(市、区),从 今年起不再开展救灾保险试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不再承担试点县(市、区)救灾 保险超赔付责任。基础较好、有一定条件的县(市、区),自行决定继续开展这项工 作的,发生保险赔付责任一律由地方自行承担,但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要由保险 逐步转向群众互助互济性质,具体运作办法由各地自定。考虑到开展长效房屋保险的 地方,撤销工作还需有一个过渡期(1997年投入多年期储金的,到2002年合 同终止),在过渡期内出现的赔付责任,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在下拨到 各地的救灾款中自行调剂解决。   要抓紧做好救灾保险清理工作。各试点市、县(市、区)要认真清理救灾保险的 机构、资金和财产等。转办互济性组织的,其机构要合并到救灾科、股统一管理,二 块牌子、一套人马。停止试点工作的要做好机构撤销和人员安置工作,不留尾巴。在 清理债权债务的过程中,以前同农村养老保险合署办公的救灾保险试点县,要在 1999年6月底前把救灾保险的资金、资产以及债权债务与养老保险彻底分离开来。 所有试点县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回收资金和财产,把该收的款、物收回。各试点县积 累的保险储金和省里下拨的垫底金以及其它资金除保证返还农民救灾保险储金外,要 实行专户储存。继续转办各类互济组织的县,其资金仍然用于救灾互济组织;停止保 险的县,其资金作为救灾基金专项用于救灾。   请开展了救灾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按此精神,尽快作出工作部署,并将 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建立健全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州、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下拨省和地方 救灾款,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省民政厅、省 财政厅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省补助时,省里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 未安排的部分。   州、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分别于每年的4月10日、9月10日和次年1月 10日前填报《市、州级救灾款支出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报省民政厅、省财 政厅。   六、积极筹措资金,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为进一步推动救灾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我省灾害管理水平,必须采取切实可 行的措施,加大投入,尽快建立省和地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增加救灾工作科技含量, 提高救灾部门的装备水平。   各州、市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本地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得力 的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形成覆盖全 省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经常化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 要积极筹措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资金,以支持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政救灾部门交通、通讯、信息处理 等方面装备落后状况,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救灾科研工作,加快灾 情评估核查、救灾预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科研步伐。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 安排必要的救灾装备、科研及业务经费,支持和促进救灾工作,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 效率和科学文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州、市级救灾款支出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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