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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要求批准东塘百货大楼享受投入产出总承包政策待遇的复函

湘财(95)便商字第93号颁布时间:1995-07-12

     1995年7月12日 湘财(95)便商字第9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长政[1995]24号文要求批准东塘百货大楼享受投入产出总承包政策 待遇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我厅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制度,1993年7月初和1994年初,全国先后 实行了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为使这两项重大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财政部(93) 财工字第199号、(93)财商字第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94)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等文件规定,对以 往年度作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 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 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我省原已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也只能执行到 1995年底。鉴于上述情况,你市东塘百货大楼再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办法已无实 际意义,且不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因此,东塘百货大楼不能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办法,应按新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   特此函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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