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95)商字第358号颁布时间:1995-11-16
1995年11月16日 湘财(95)商字第358号
为了做好1995年全省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财经政策及法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财产清查和财务清理核对工作
(一)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12月底以前,都要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认真盘点财产,严防虚盈实亏、截留、隐瞒利润的现象发生,要做到帐实、帐帐、帐
表相符。
企业对财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固定资产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等,必须按我
厅《关于国有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财(95)商字第316号)
规定执行。对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
失窃被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
收回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均需取得有关证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企业自行处理或报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坏帐损失,必须取得的证据包括:
1.由于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造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死亡或企业破产
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追究造成坏帐损失的经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或决定。
坏帐损失和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分别计算,省级企业的报批处理权限为:大型企业
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
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
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净资产0.5%的,
必须报我厅审批后才能进入当期损益。在上述额度之内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主
管部门已成建制转体的,直接报我厅审批)。各地、州、市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审批权限。
省级粮食企业保管的国家储备粮、国家专项储备粮、省储备粮以及省掌握的定购
粮报损,都必须经我厅审批。保管的其它粮食损失数量超过万斤、食油超过8万斤的
须报经我厅审批后方可进入当期损益,在此额度内属省本级企业部分,由省粮食局审
批,属地县企业的,由地、州、市财政局确定。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确认条件的环帐损失,可以在直接转销法和坏帐备抵法中任选
一种办法进行核销处理。其中,实行坏帐备抵法的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办法
和比例取坏帐准备金,核销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的已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的应收帐款,直接作为增加坏帐准备金处理;实行直接转销法的企业,核销的坏帐损
失列入当期管理费用[湘财(95)商字第316号文件为“冲销管理费用”,应改
为列入“管理费用”]。
(二)企业应定期进行往来款项的清理、核对,应收帐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应组
织专人进行催款清欠,狠抓资金回笼,要强化企业销售和资金回收管理,建立、健全
企业资金管理责任制,尽力控制应收帐款数额,减少资金占用。
(三)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有关资产的增减应按规定列入年终决算,
对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的处理,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委
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
号]精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应按照财务
制度有关规定,分年计入企业损益;由于客观原因(如遭受水、火等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等)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原则上按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
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清产核资办)审批后,依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以前
年度进行清产核资试点企业,经批准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后的剩余部
分,应按原确定的时间分期消化,列入管理费用(粮食企业经过清理认定的政策性亏
损挂帐,另行外理)。
企业要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
分暂列待处理财产损溢。
(四)企业土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技术标准进行估价,根据我厅《转发财
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湘财(95)工
字第323号]规定:
1.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
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
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
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2.对于通过行政划拔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
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
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拔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
折旧。
3.对于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
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薄上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4,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
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
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五)企业在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
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对于己交付使用但尚未办
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
以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短期负债利息或已完工程的长
期负债利息,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列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
目进行核算,更不得摆在帐外,以免造成新的潜亏。
(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国办发[1995]47号)规定,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
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全部由国有房产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
粮食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粮食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
的划转工作,并及时足额的登记入帐,保证国有资产的保使、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
流失。
(七)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
的具体现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规定,对清理检查出来的“小金
库”资金区分不同的时间、按财政部《关于清查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6号)进行必要的帐务调整,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前
的,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补交流转税、所得税;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的。
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帐户,并补交流转税、所得税。
二、继续做好财税体制改革的财务衔接和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42号)规定,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征税款抵扣财务处理
工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
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具
体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计算本期抵扣
税额。
2.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
中的进项税额。
3.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待国家储备
物资调出销售时,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
(二)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粮食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回,返回的粮食企业
所得税原则上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或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挂帐。
(三)根据现行财税制度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
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投资方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分
回利润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
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
通知》(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精神,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
行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或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期营
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应区分企业经营性质分别列支有关科目。
2.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计入有关资产价
值。
三、做好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处理工作
企业应严格按《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
意见》、《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和
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湘财
[95]工字第175号精神,做好住房改革和财务处理工作。不得因住房制度改革
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住房基金来源,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调整
过来。
(一)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住房折旧、
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
支出。
(二)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
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在
1994年7月底以前,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超过5%
的,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
核定,在管理费中列支。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
负担。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四)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
出,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
金等,在住房基金中统筹支付。
企业购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企
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
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五)企业出售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价格,坚持先评估后出售
的原则,并按人(户)分设备查薄,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企业出售住房,包括
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出售,其净损益(出售住房收入扣减住房帐面净值和清
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出售国有住房,还应按规定将出售收入的
1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
四、核实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一)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
规定的摊销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新制度转换时列入“递延资产”的已完工程长
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原职工福利金赤字,其余额应在今年内分别全部摊入财务费
用和管理费用。企业“递延资产”项目,除开办费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列示其他内容。
企业“预提费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往来帐款
必须每年清理。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的核
算项目及其管理情况以及往来帐款清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于预提费用跨年度使用,
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督促企业予以纠正,防止企业任意调整本期损益。
(二)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
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企业从事代理业务,
可按不超过实际收到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的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企业年度终
了,应将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对企业因挥霍浪费而使业务招
待费严重超支的,主管财政机关应从严查处。对少数企业确因业务活动需要,而按规
定业务招待费又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从严审核批准,可追加一部分进入管理费用。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
资或下浮工资。在1995年“挂钩”结算时,对企业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利润
较大的,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的,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
照顾。对1994年未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劳动部(19
94)72号文件的意见》(湘劳[94]106号)规定的标准追加工资的企业,
1995年年底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在挂钩结算时予以追加。当企业发生超额亏损时,
不得提取新增工资。
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可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奖
金的办法,具体提取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5%提取,工会经费按实发工
资的2%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基金超支部分,经
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五)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湘政发[1994]31号)交纳防洪保安资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企业按省政府1993年第26号令颁布的《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在规定标准内交纳的排污费,列入管理费用,超标准排污所交纳的提高标准收费、加
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列营业外支出。
(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
政发[1995]18号)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
管理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更不得列支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八)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
出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冲销管理费用。企业逾期未交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交纳的滞纳金,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五、认真核实企业盈亏,做好收人清交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国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兴办企
业的,必须按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湘财[95]工字第75号)执行。兴办企业是指国有企业、企业主
管部门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无偿划拔、投资、出租、出借
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
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
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国有企业划清界限,实行财务脱钩、彻底分离。划出的
资产,除所有制性质不变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实行无偿划转外,其他都应实行有
偿转让,划出资金属于股权投资的,应按对外投资的办法进行核算。
(二)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对外投资在投资之前必须进行有
财务部门参与的可行性研究,并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其中重大投资方案应交付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除控股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的投资和购买债券外,企业对外长期投
资,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50%。
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是指向外单位联营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
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必须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损失数
额的审批权限为: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年度内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中
小型企业每笔超过五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实行统一纳税的企
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
产0.5%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拔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
通知》(湘政发[1995]20号)精神,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做好粮食财务管
理体制改革的财务处理工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好粮
食企业的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
发[1995]29号)的规定,粮食企业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
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列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盈亏相关的列入盈亏,
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后,要及时冲减
“应收补贴款”。对于企业擅自扩大粮食风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
金的行为,要在决算审核时予以调整,并做出严肃处理。
(五)做好动用国家专储粮用于救灾的财务处理工作。凡按国务院规定动用专储
粮用于救灾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动用国家专储粮用于救灾上交差价款的
通知》([1995]366号)的规定,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上交救灾抛售的国家专储粮差价款,不得多转成本,少计应
上交专储粮差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动用国家专项
储备粮食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82号)规定,动用国
家专储粮救灾不得突破中央下达的计划指标,不得截留挪用、倒买倒卖,节余的救灾
粮食转作专储粮,不得用于议价销售。动用国家专储粮救灾应上交中央财政差价款的
标准,按国家规定的1994年同品种定购粮收购价格与该品种专储粮原始入库结算
价的差价核定,中央下达救灾计划内的专储粮,按下达计划文件规定的时间出库(分
别为1995年7月底和9月底),从出库截止日起,相应停拔这部分专储粮的费用、
利息补贴。
(六)做好粮食企业“两线运行”后的财务处理工作。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严
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通知》(湘政发[1995]
30号)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正确界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照粮食
财务体制下放由省与各地、州、市包干的粮食财务补贴项目、总额及由省专项结算的
补贴项目、总额执行。对于擅自扩大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的,要在决算审核时予以
纠正。
2.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多种经营业务的经济事项的
财务要彻底分开,单独核算,防止企业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互相混淆,成本
费用相互挤占。
3.认真审核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正确计算反映
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盈亏。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发生的当期费用,能直接认定
的,按实记入各自的费用帐户,不能直接认定的费用和当期需摊销的费用按经营量或
销售收入合理分摊,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政策性业务和附营多种经营
业务应按实结转成本,不得互相转嫁。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利润以及附
营和多种经营业务利润应单独反映,按现行财务制度统一分配。
(七)做好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处理工作。粮食企业经省政府认定的1992年3
月末的老政策性挂帐列“应收补贴款”;1992年3月末的其它挂帐以及1992
年4月至、1994年底尚未分清责任的挂帐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省政府分清
责任后,再分别处理。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应在五年内自行消化、对尚未消比部分列
“未分配利润”。1995年不得发生新增挂帐。
(八)按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
[1995]1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95]工字第204号)对省政府确定的进行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的商业企业,其所得税照章征收,财政按15%的所得税率留存,其余由财政
返还,企业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但已经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不再单独计
算);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额包干企业,其所得税和增值税均照章征收,超过承包上
交目标的部分,所得税全额返回,增值税超承包基数,其中属于1993年基数内的
超过部分全额返还,超过1993年基数部分按25%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收到财
政返还的收入,除亏损企业可弥补亏损外,其他均增加资本公积金。
对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确定1995年继续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先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企
业实际交纳所得税超过承包合同目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回给企业,作为资本公积
金。对企业达不到承包目标的部分,由企业以上交利润的形式补足、
(九)企业发生的亏损,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所得税前所得额予弥补,在
五年之内未弥补完的,用企业盈余公积弥补。
(十)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并按规定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不得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发生亏损时,或者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时,不得提取公益金。文教企业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核定。
(十一)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财务审计及专项、专案检查中被查出来的
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应按照政策规定和检查、审计处理决定或意见及时调整帐务,属
于上交财政的收入,应足额入库。
六、认真编审企业年终决算,搞好企业财务分析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所属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做
到先审后汇,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尽量把错误消灭在基层。
(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1995年财务决算分析
和财务情况说明。财务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
其变化的主要原因。重点分析销售、毛利、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亏损企业亏损、
资金运用、资产、税金等变化情况。分析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要有情况、有
问题,又要有典型材料和合理化建议;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财务情况说明书重
点要说明汇编企业户数、资产增减、收入退库、上缴收入等指标。
(三)企业应编制交库、退库对帐单,经税务、银行部门签章后随同决算上报。
(四)商业、文教、粮食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按厅印发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编
报,信托投资公司系统的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由省信托投资公司印制下发。
(五)汇编方法。地、州、市商业、粮食、文教、企业决算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
逐级汇总。省级商业决算报表由我厅直接汇总,省级文教企业的决算报表由主管部门
汇总,省粮食局应按决算要求汇总全省粮食报表。投资公司系统报表由省信托投资公
司逐级汇总。
(六)报送份数。地、州、市财政局汇总的会计报表报送我厅一份,并报汇总的
数据软盘(商业还需报分户数据软盘)。省级商业、粮食、文教企业决算报表报送我
厅二份,并附省直各单位,局本级报表一份。省粮食局报送全省汇总粮食报表二份。
省投资公司系统汇总决算报表报送我厅二份。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统计、审
计、地方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七)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财政局汇总的年度决算及产生的数据软盘、
财务分析、财务说明书于1996年3月5日前报送我厅。
(八)进一步提高年终决算报表编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
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查鉴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查帐报告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抽查,以进一步提高年度决算
报表质量。不论是否经过中介机构审查鉴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国人企业年度财务
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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