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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剧团改革的意见

湘文艺[1999]58号颁布时间:1999-05-25

     1999年5月25日 湘文艺[1999]58号 省直各剧院(团):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 见》下发后,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的发展和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进一步地深化文 化事业改革,适应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研究决定,对省花鼓戏剧院、省杂技团、省木偶皮影艺术剧院等三个省直院团进行深 化改革的试点。   一、省直剧团的改革是我省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文化艺术事业改革的重 要步骤,改革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 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以深化文化事业改革,完善财政补助收入与演出场次挂钩办 法,改变财政补助用途,调整事业费支出结构,促使剧团进一步做好定岗、定员和人 员分流工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特别是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为目的。   二、改革财政补助收入的核拔方式。由过去按剧团人员编制核拨改为与剧团演出 场次挂钩核拨。经核定的财政补助收入分别按各院团分类基本演出场次挂钩。完成演 出场次,按实拨付财政补助收入;未完成演出场次,根据未完成场次类别和对应的标 准,扣减财政补助收入。   调整支出结构,建立院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0年至2002年,根据 各院团的实际情况和对院团人员分流的要求,逐年定额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建立院团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有关程序报批使用。   三、完善演出管理办法,调动院团演出的积极性。每年由省文化厅分别核定三个 院团县以上(含县城)演出、乡镇演出、新创作剧目演出、指令性演出等基本演出场 次。为繁荣农村文化生活,鼓励院团下乡镇演出。对下乡镇演出的超场演出实行上不 封顶的超场奖励和“超额累进”的效益奖励。超场奖励标准与扣减标准一致;“超额 累进”效益奖励按当年的演出总收入与基本演出总收入比较分三档进行奖励。效益奖 励累进比例应与超场场次增长比例同步,两者不同步时,效益奖励标准按二种中最低 一种比例计算;效益的比例低于10%的,两种奖励均为零。   强化演出日志的管理和演出收入的核定,并实行登记境报人责任制。对有弄虚作 假行为的,将对院团领导和当事人进行通报并给予政纪及经济上的处罚,同时扣虚假 场次2倍以上基本场次的补助并取消超场的全部奖励。   四、改革分配办法,建立新的用人机制。院团核定的在岗人员现行的工资标准及 正常调资均作为职工个人的档案工资,当做工资管理的依据;工资的计发由各院团区 别岗位工作特点与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制定挂钩分配办法。   各院团根据经费调整数额,分三年相应分流人员,并将分流计划报省财政厅、省 文化厅审定。分流人员的管理和安置工作,由各院团负责。院团从1999年起新进 人员均实行聘任制,并和2000年以后的退休人员一样执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五、从政策上积极支持院团的改革。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以2000年以前离退休人数为基数,以1998年实际 人平均支出数为标准,社会保障经费列支后,差额部分由挂钩经费补足。   (二)离退休人员及1997年核定的在岗人员且1998年年末在册的人员的 公费医疗经费1999年按省统一规定补助,2000年起实行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   (三)离退休人员及1997年核定的在岗人员且1998年年末在册的人员的 政策性增资按统一规定执行。   (四)文化事业专项安排时予以适当的倾斜。   六、加强财务管理。在改革中,各剧团要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的统管,各演出实体 的演出收入及其他收入,必须全额上缴院团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兼 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避免短期效益行为的发生,要按事业收入和经 营收入的5%提职修购基金,用于公用设施的修缮及设备购置。专用设备每年必须有 一定的幅度的增加,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的 及时发放,如出现欠发或发放不及时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财政将按欠发数扣减事 业经费。   七、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要强化内部管理,定员 定岗,减人增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要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是要 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本意见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意见自1999年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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