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19
1999年1月19日 湘财行字[1999]1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配合我省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规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
财务管理。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省机关后勤机构改革,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理顺
机关后勤财务管理关系,逐步达到精兵简政、后勤服务社会化、减轻国家财政负扭的
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关
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的财务活动属于行
政财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应纳入行政财务范围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服务中心方可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1.服务中心已不再由国家财政按人员编制定额安排经费。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
服务,由机关财务根据机关与服务中心确定的服务任务,以合同方式,按服务项目和
成本,支付后勤服务费用,建立了后勤服务商品交换关系。
2.服务中心有稳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
第四条 独立核算的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是二级会计单位,其财务必须
接受机关行政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服务中心一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五条 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
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 服务中心要按照精简、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
加强机关后勤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收支是指服务中心根据后勤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
收支计划。它由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组成。
第八条 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原则和程序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服务中心的需要,又要考虑机关行政财务
的承受能力,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应自求平衡,不得编
制赤字计划。
(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四)服务中心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服务任务,提出收支计划建议数,经机关行
政财务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务收支计划编制方法。
(一)收入计划包括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计划根据事业计划和服务任务,参照近年收入情
况,并考虑计划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
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经测算后编制。
(三)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必须附有编制说明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服务中心为开展后勤服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收入包括:
(一)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即服务中心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
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服务中心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
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服务中心对内提供后勤服务和对外开展后勤业务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对内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机关行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对外服务的
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机关行管部门备案。
(四)经营收入,即服务中心在后勤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
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服务中心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服务中心为开展后勤服务和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
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服务中心开展后勤服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
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费、接待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服务中心在后勤服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
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服务中心用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
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其立项应按基建管理程序另行报批。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服务中心用财政专项补助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
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服务中心按年初计划(或任务)上缴机关财务的支出。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文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
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主管机关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
案。
第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中心可以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
劳多得的原则,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制度。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结余是指服务中心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应
当单独反映,其余额应先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收
入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结余,除专项资金须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部
分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
支差额。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
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用于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固定资产
变价收入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服务中心的集体福
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服务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
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服务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
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
付款项和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
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属机关。机关行管部门对服务
中心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实行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要经机关行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和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批准。
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
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服务中心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承包、租赁等要先经机关行管部门审查同意,报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
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服务中心在经营活动中,严禁用国有资产进
行抵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服务中心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
债务。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
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
办法,报机关行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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