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人发[1999]105号颁布时间:1999-08-18
1999年8月18日 湘人发[1999]105号
各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湘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用人制
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国家、
单位、职工三者的分配关系,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
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搞活内部分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项事
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有关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逐步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收入
分配格局。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将职工的工资同其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
挂钩,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克服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二、要实行分类管理的分配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经费来源渠道,
在工资调控手段、津贴比例、分配方式上,实行分类管理;在事业单位内部,要根据
职工工作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分配管理办法。
三、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即根据单位性质
和经费来源,分别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对承担国家和省重
大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额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享有充分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单位
的特点,自主制定工资分配办法。包括自主确定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比例和发
放办法,现行的工资标准及国家规定的正常调资,只作为职工个人的档案工资。
五、要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单位应主要按职务(岗
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切实做到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
低。单位内部要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对作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和关键
岗位的人员,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
六、对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待聘人员,在规定的待聘期间内,由单位发给基本
生活费用,基本生活费用按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单位自主确定。
七、要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事业单位在制订分配方案时,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的
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其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控制在
1:8以内。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可试行法人代表年薪制。
年薪标准根据单位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九、要积极探索生产要素,特别是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科技服务等技术要素和
管理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办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通
过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转化)、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管
理,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十、各试点事业单位根据本意见和本部门(地区)制订的实施细则制订具体方案,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后实施。有关单位是否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各地自行决定。但单位内部分配必须接
受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
则,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
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
作的研究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有
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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