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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电力公司集中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11-15

     1999年11月15日 湘财综字[1999]39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水利水电局、电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力系统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经与省水利水电厅、 省电力局、省地税局协商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1999年起,省电力公司直属单 位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电力公司集中缴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征收标准   由省电力公司集中缴纳的单位是指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市、州、县电业(力)局和 直属电厂、电器厂、设备厂(见附件一),这些单位按销售收入集体应缴纳的部分, 由省电力公司集中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负责 征收。征收标准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94]31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字[1998]14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 复的通知》(湘财综字[1998]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集办法   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集中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地税局负责向省电力公司统一 征集,并由省地税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 户。各市、州、县地税局不再向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三、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地税局统一征收后,相应核减各市、 州的征收任务和上缴省里的任务(见附件二)。   四、1999年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1998年的实 际销售收入计征(见附件一)。今后每年都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计征。 附件:1.湖南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一览表(略);    2.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任务和上缴省本级任务调整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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