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9]273号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湘价费字[1999]273号 省商检局,各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 格[1999]692号)转发给你们。复函中明确的商检有关收费政策,我省从一 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省商检部门和延伸到其他州市的商检收费单位,应严格 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违反本通知规定实施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