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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9]280号颁布时间:1999-11-24

     1999年11月24日 湘价费字[1999]280号 省外事办,各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汁委、财政部调整的护照费、领事认证费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为最 终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名目加码收费。具体标准按计价格[1999] 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66号文件第三条第七项规定, 核定我省经外交部授权外展的代办因公出国认证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办认证(不分商业文件和民事证书):   ①平件:10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50元/件)   ②急件:15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50元/件、加急费50元)。   ③特急件:18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50元/件、加急费80元)。   (二)自办认证(分商业文件和民事证书)   1、商业文件   ①平件:13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80元/件)。   ②急件:18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80元/件、加急费50元/件)。   ③特急件:21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80元/件、加急费80元/件)。   2、民事证书   ①平件:8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30元/件)。   ②急件:13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30元/件、加急费50元/件)。   ③特急件:16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30元/件、加急费80元/件)。   (三)上述认证收费标准中均已含邮寄费50元/件。   三、核定我省经外交部授权代办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标准为每证240元。   四、我省开展的代办签证、认证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 代办收费。   五、本通知下达后,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 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应自 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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