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4日 湘价费字[1999]280号
省外事办,各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汁委、财政部调整的护照费、领事认证费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为最
终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名目加码收费。具体标准按计价格[1999]
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66号文件第三条第七项规定,
核定我省经外交部授权外展的代办因公出国认证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办认证(不分商业文件和民事证书):
①平件:10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50元/件)
②急件:15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50元/件、加急费50元)。
③特急件:18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50元/件、加急费80元)。
(二)自办认证(分商业文件和民事证书)
1、商业文件
①平件:13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80元/件)。
②急件:18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80元/件、加急费50元/件)。
③特急件:21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80元/件、加急费80元/件)。
2、民事证书
①平件:8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30元/件)。
②急件:13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30元/件、加急费50元/件)。
③特急件:160元/件(含认证代办费30元/件、加急费80元/件)。
(三)上述认证收费标准中均已含邮寄费50元/件。
三、核定我省经外交部授权代办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标准为每证240元。
四、我省开展的代办签证、认证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
代办收费。
五、本通知下达后,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
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应自
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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