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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工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湘财工字[1999]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经字[1998]11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4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和批复。军 工、监狱劳教、农场、地方金融、粮食收储、副食品储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 点企业、2000年前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经营承包)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 外投资兴办的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的年度会 计报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汇总。上述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可委托注册会计师 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二、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是依法设立执业两年以上,并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清理整顿后认定合 格,否则不得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合格名单以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名单为准),不具备 条件者不得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三、企业在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 报表进行审计,双方应签定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能进 行报表审计。   四、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必须在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上报汇审前进行。对1998年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须在1999年2月 底前完成,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企业应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 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其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省 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237号文件执行。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的费用,应视企业困难情况予以适当减免。   六、1998年度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重点:   1、资产和盈亏的真实性;   2、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存货;   3、坏帐准备提取比例,逾期三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   4、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5、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6、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效益;   7、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8、企业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及工程进度;   9、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10、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高风险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 情况;   11、政策性补贴核算情况。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核查,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 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进行抽查,且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注册会计师在企业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因执业质量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和企业编报的年度会计报 表数字严重不实的,应追究其责任,并取消下年度的报表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八、为了避免重复审计,凡1998年7月以来因改制、改组等原因已进行了较 全面评估、审计的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可不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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