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2日 湘财综字[1999]2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
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监察、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
的管理,要把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作为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二、原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人民银行清理核定的预算外资金银行
帐户仍然有效。未重新核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地市县,必须按此规
定对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核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需填列《预算外资
金银行帐户申请表》(见附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
证》办理有关银行帐户手续。
四、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凭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申请表》和人民银行
颁发的《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有关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手续。
附件:1.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
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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