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6日 湘财综字[1999]2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
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元月10日前编住房公积金收支年度预算建议,
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中心预算建议20日内提出住房公积金收支
年度预算草案,报住房委员会审议后,批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管理中心应严
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公积金收支年度预算,并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各地市州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有关规
定和本地实际一年一定。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由财政部门报告住房委员会批准核
销的公积金呆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单位已经法院裁定破产;
2、借款职工已被确认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借款已逾期5年以上。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以下要求核拨:
1、人员经费,根据编制人数据实核定;
2、公用经费,比照当地财政安排的行政单位的支出标准核定;
3、业务费,根据中心前三年实际开支业务费中合理部分年平均数确定;
4、专项经费,根据中心业务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核定。
五、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下发前的有关遗留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中心归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资金,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将
城市住户基金部分上交本级财政管理,并将单位售房收入和职工集资建房等资金退还
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由指定银行凭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监督支
付。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的借款,必须在1999年底以前收回归位。
3、对历年超过财政核定数额开支的管理费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审核
后确属合理开支部分,由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属不合理开支部分,由财政部门提交住
房委员会审议处理。
4、住户公积金管理中心历年结余的住房发展基金和未分配收益,应在本办法实
施后一个月内上交同级财政专户,作为管理费用以丰补歉或作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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