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日 湘财综字[1999]2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
字[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部门和单位之间预算外资金的上解下拨要严格按《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湘财综字[1998]44号)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票据管理要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
理办法》(湘财综字[1999]21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