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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划转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75号颁布时间:1999-11-29

     1999年11月29日 湘财预字[1999]75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1号文件、省委省政府湘发[1999]3号文 件和省政府1999年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财务上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简称工商)体制改革经费划转,按照核定编制、定额上 划、实事求是、兼顾工商部门和市县财政既得利益的原则,合理上划财政支出基数。 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城乡集贸市场 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行省与市州按比例分成。   二、人员根据管办脱钩、定编上划的原则,按照省编办重新核定的全省工商部门 编制内上收人数和1998年末实有离退休人数全部上收到省。市场服务中心人员和 超编人员留归当地。   三、工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划到省 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 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仲裁鉴证费、商标注册费、商标业务收费、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广告经营单位 管理费、合同“三证”费。   经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现由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手 续提成费以及市场物业管理费,从2000年1月1日起移交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 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工商部门执收的所有行政性收费(除市场物业管理费外)必须 严格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启用新版工商收费专用票据有关事项的通 知》(湘财综字[1998]52号)要求,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上 划到省的收费项目使用的票据,由省工商局到省财政厅统一领购,下放市州的收费项 目使用的票据,由市场管理机构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购。   四、鉴于工商体制改革后的分流人员较多,为减轻市州财政压力,省财政将工商 部门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按一定比例与市州分成, 每年在办理决算时予以专项返还。计算公式为:   市州专项返还额=当地工商部门每年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市州分成比例   市州分成比例=[留归当地人数(含市场服务中心人员和分流人员)×全省统一 的计算标准(人平0.9万元)+当地政府1997年调剂资金-(当地财政 1997年实际安排工商部门的支出数-上划支出基数)]÷1997年当地工商部 门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含摊位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收入×100%。   五、省财政按照上收人数和统一的经费标准计算确定各市州财政的上划支出基数。 人数按省编委核定上收到省的人数(含离退休人员),上划标准为:国家级和省级贫 困县人平2000元,其他市县人平2500元。   公费医疗经费按人平200元的标准上划到省(人数按上划编制数和离退休人数 计算),上划标准与医改规定标准的差额由省工商局在综合财政预算中统筹解决。并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由省工商局将单位负担 的医疗保险费拨付到市、州、县工商局,市、州、县工商局向所在地区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申报登记,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规定缴纳,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各级工商部门已实行了养老保险的单位,体制改革后,暂停缴纳养老保险金。 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留原养老保险机构。今后如何执行另行通知。   七、住房公积金仍按原管理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八、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人财物上划时,除市场建设以外上划的办公用房、职工宿 舍等资产的债务经逐项核准后,移交省工商局统一管理。工商部门自建和联建市场所 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移交工作 的通知》执行。工商部门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无偿上划到省,由省工 商局统一监督和管理。   九、行政性收费项目只能由工商部门依法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同时,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   十、各级工商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商财务划转工作,共同审核把关。省财政 厅、省工商局校各市州财政、工商部门双方签字盖章上报的有关数据,办理划转手续。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处罚。   十一、工商系统财务划转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表)。考虑 到具体划转事项比较复杂,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1999年在办理财政财务决算时, 不进行上下级之间的财政财务结算。具体结算事宜,从2000年起予以办理。   十二、各级工商部门体制改革分流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从2000年1月1日 起,由当地政府接管。 附件:各市州上划财政支出基数及工商收费收入分成比例计算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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