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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湘财预字[1999]68号 各有关对口支援单位:   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支援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是为了引导、推动、促进我省对口支援三 峡库区和省内库区移民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地发展,加快对口支援由政府行为向企 业行为转化,推动和促进库区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三条 湖南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 核算。   第四条 湖南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投入在坚持“支援与协作并重”的前提下,遵 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搬迁、 安置相关的项目,省内被列入对口支援的重点工程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和开发项目等。   第六条 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投向:   1、库区移民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城建、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援助项 目;   2、库区移民资源开发性的合作项目,如水电项目、“两高一优”等农业开发项 目;   3、库区移民搬迁项目的援助,如社会事业、机关搬迁、库区工矿企业搬迁等。   第七条 对口支援项目资金使用分为无偿和投资参股两种方式。用于基础设施、社 会事业、机关搬迁等方面的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实行无偿使用;用于库区工矿企业迁 建、开发合作项目和资源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投资 参股方式。   第八条 投资参股的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收 益由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对口办”)负责管理,原则上用于对 口支援的再支援、再合作项目,适量用于弥补对口支援业务经费不足。   第九条 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选择援建项目时,必须把协助做好移民 安置搬迁工作放在首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经济和产业政策,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 移民规划的实际进行筛选,并需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对口支援项目的审批。对口支援项目由受援方和省对口办共同协商、筛选, 经省对口办集体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确定。受援方负责办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行 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省对口办负责对项 目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一条 省对口办根据对口支援项目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由省财政厅按项目资金 的年度计划拨付并监督使用。对口支援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到非对口支援项目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用对口支授项目资金支付各种摊派、赞助和与对口支援任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省对口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加强对 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贪污、挪用、侵占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和 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情 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和市州设立的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对口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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