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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55号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湘财预字[1999]5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 479号)要求,以及省财政厅与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草签的《转贷国债协 议》,现将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年终清算”办法。即:每一 批转贷资金自省财政厅拨付之日后的第八日起开始计息,按年分批测算应付利息;每 一批转贷资金应付利息在资金到帐满一年后八日内缴到指定帐户,应付本金在宽限期 后与应付利息同时缴付;省财政与市州财政年终清算,全年应付未付本息通过决算扣 回。   二、省财政办理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开户行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帐号为 785026108858-4,收款人为省财政厅。   三、为保证《转贷国债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及时、足额地收回转贷国债资金, 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到位的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 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四、1998年8-9月份拨出的国债转贷资金应在1999年11月10日以前 缴付利息,但由于财政部通知下达较迟,请各地各单位将此项利息在1999年11 月10日至11月18日缴付到指定帐户。   五、关于财政部门对转贷国债资金利息的处理。   (一)利息收入的帐务处理   根据《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字[1998]50号)规 定,国债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因此,各级财 政部门收到国债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应通过“暂存款-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资金”科 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用款单位上缴的转贷资金利息,也应存入专户,作为付息 的资金来源。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暂存款——转贷国债资 金还本付息资金”。   (二)利息支出的帐务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支付利息应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作不同的帐务处理:   1.属于用暂存在专户的还本付息资金支付的利息,借记“暂存款——转贷国债 资金还本付息资金”;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2.属于应由用款单位支付,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而暂由财政代付的利息, 应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代付利息时,借记“暂付款——代付转贷国债资金利息”; 贷记“其他财政存款”或“国库存款”。以后收到用款单位缴纳的利息收入,再冲销 暂付款。   3.属于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支付的利息,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 出”;贷记“国库存款”或“其他财政存款”。   关于转贷国债资金本金的帐务处理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999年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计划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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