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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资金帐务处理的通知

湘财预函字[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9-28

     1999年9月28日 湘财预函字[1999]8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资金管理,现就再贷款资金帐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应设科目   1.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其他支出。   2.应收借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市州设二级科目。   二、帐务处理   (一)再贷款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的帐务处理   1.取得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2.拨付贷款本金   借:应收借款——市州(本金)   贷:银行存款   3.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市州   贷:利息支出   4.市州还本付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借款——市州(本金)     应收利息——市州   5.归还贷款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6.归还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7.市州提前还息的存款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存款利息   8.购买支票及其它凭证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市州财政为及时支付利息,减少复息和罚息损失而垫付的资金,可通过设 置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三、科目说明   1.长期借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中央的贷款。   2.应收借款:借方余额反映各市州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与“长期借款”贷方 余额相等。   3.应收利息:计息日计提利息记借方,市州归还利息记贷方。   4.利息支出:归还中央贷款利息记借方,计息日计提利息记贷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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