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资金帐务处理的通知
湘财预函字[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9-28
1999年9月28日 湘财预函字[1999]8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资金管理,现就再贷款资金帐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应设科目
1.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其他支出。
2.应收借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市州设二级科目。
二、帐务处理
(一)再贷款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的帐务处理
1.取得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2.拨付贷款本金
借:应收借款——市州(本金)
贷:银行存款
3.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市州
贷:利息支出
4.市州还本付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借款——市州(本金)
应收利息——市州
5.归还贷款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6.归还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7.市州提前还息的存款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存款利息
8.购买支票及其它凭证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市州财政为及时支付利息,减少复息和罚息损失而垫付的资金,可通过设
置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三、科目说明
1.长期借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中央的贷款。
2.应收借款:借方余额反映各市州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与“长期借款”贷方
余额相等。
3.应收利息:计息日计提利息记借方,市州归还利息记贷方。
4.利息支出:归还中央贷款利息记借方,计息日计提利息记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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