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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审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3-09

     1999年3月9日 湘财综字[1999]15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 省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8]15号)文 件精神,落实省本级财政“两项改革”的各项规定,现将我们审定后的预算外资金支 出户及省财政专户分户(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通知你单位,并就银行帐户使用和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准的预算外资金帐户是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确定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单位经审批的银行帐号附后)。今后因工作需要更改有关帐户的,须报省财政厅审 核批准,否则,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经核定后由各部门和单位管理的省财政专户分户,专门用于归集单位执收执 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该帐户只发生预算外资金的交入 和上缴业务,不能发生单位的支付和退付业务。单位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 其他预算外资金混入其他资金帐户或另行他存。经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是核算从 省财政专户拨付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专用帐户,各单位必须按省财政厅核定的用途使 用各项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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