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级公路设施破损费和占用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湘财综字[1999]13号
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级公路的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高等级公路设施破损赔偿费和占用费的通知》
([1997]湘价费字第32号)精神及《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级公路设施破损赔偿费和占用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等级公路设施破损赔偿费和占用费财务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高等级公路设施破损赔偿费和占
用费的通知》([97]湘价费字第32号)和《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结
合我省高等级公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赔偿费和占用费由高等级公路各路段管理处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依法收费、
亮证执法”的要求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
三、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路段管理处要对赔偿费和占用费
分别进行核算,不得坐支、截留、挪用、转移。所收赔偿费主要用于被破损公路设施
的修复和维护。
四、赔偿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比例控制,据实使用,使用时由总公司造
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分配比例按一、九分成,即总公司10%,用
于路损案件协调,路政宣传,执法检查等。90%用于各路段管理处公路设施修复、
路政管理设备购置和对路政管理有功人员或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五、在收取赔偿费和占用费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
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总公司、各路段管理处应分
别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票据领发、注销、结存、登记、保管等工作。收费票据由
总公司到省财政厅统一领购,各管理处到总公司领用。
六、所收赔偿费由各路段管理处及时全额上解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总
公司及时解缴省财政专户。每年1月1日前解缴完毕,各路段管理处逾期不上解者,
除按路政目标管理要求扣分外,将从下拨的正常经费中扣除。资金下拨时,由省财政
厅按总公司上报的用款计划拨付到总公司支出户。总公司逾期不上解者,按《湖南省
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查处。
七、路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以罚
代赔。
八、总公司、各路段管理处必须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
法律法规,并接受省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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