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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中小学学杂费和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2-09

     1999年2月9日 湘财综字[1999]1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适应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需要,规范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决定从 1999年3月1日起,中小学学杂费和医疗收费启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学杂费和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式样附后),暂委 托各地市州财政局印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严格按《湖南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原已印制的医疗收费和中小学学杂费票据可使用到1999年 12月31日止。从1999年3月1日起,新的医疗收费和中小学学杂费收费票据 一律按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式样印制。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学费、杂费、代收费收据(略);    2.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收据(略);    3.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收费收据(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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