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自行车牌证收费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湘财综字[1999]1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公安厅:
为了加强自行车牌证收费财务管理,根据湘政发[1998]15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非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98]湘价费字第50号)
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车牌证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支出安排,专项用于自行车牌证的制作、运输、保管和发放工
作。
二、自行车牌证收费实行省、地、县三级分成,分成比例为省50%,地市
10%,县市40%。各级公安机关征收的自行车牌证收费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当地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属上缴上级的分成部分,通过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规定比例逐
级上缴。缴入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规定用途安排给
省公安厅使用。
三、自行车牌证收费上缴省的部分居证件工本费,一律免征政府调节(控)基金
或政府统筹基金。
四、根据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地、县一级财政部门对自行车牌证收费留用
部分,应本着“专款专用,节约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给公安机关使用,结余部分
为政府统筹收入,不再征收政府调节(控)基金。
五、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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