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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工商部门开设财政专户工商分户的复函

湘财综函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25

     1999年1月25日 湘财综函字[1999]1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设、调整银行帐户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地市州、县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 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户名分别为“财政专户省工商分户”、“财政专户※※ 地(市、州)工商分户”、“财政专户**县(市、区)工商分户”。   二、各级财政专户工商分户的所有权属省财政厅委托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 印鉴由省工商局统一刻制、分发,财务经办人员印章由各级工商财务部门预留。   三、各级财政专户工商分户归集的收费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各级工商部门不得随 意动用,工商分户中只能发生收费资金的上缴业务,不能发生工商部门的支付或退付 业务。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收执罚取得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预算 外资金,必须于每周五及时足额地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工商分户,并逐级解缴至“财政 专户省工商分户”,再按规定缴入同一银行的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否则,省财政 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同意你局提出的收入过渡户开设意见,即“财政专户省工商分户”设在省建 设银行营业部。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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