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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管理的通知

湘公发[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2-05

     1998年2月5日 湘公发[1998]7号 各行署、州、市,县公安处(局)、财政局:   为严格招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5]湘价费字第268号文件,加强居 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民第一次领取居 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 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各级公安部门要重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 收缴工作,保证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交。   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要全额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主要用于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运输、保管和发放工作的开支,各级公安、财政部门必 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根据[1995]湘价费字第268号文件的规定,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 实行省、地(市)、县三级分成,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各种名目从中提取各种调控资金。 各级公安部门也不得截留,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逐级足额上交。属省分成部门由省公 安厅上交省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对于1997年欠交省级分成收入的地市,财政和公安部门要进行一次清理, 财政部门应将该拨的补拨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将该上交的足额补交省公安厅,以保 证全省居民身份证制作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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