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5日 湘财综字[1998]10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
综字[1997]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证》收费项目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收费票据手续。如不及时办理,造成乱
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本通知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
废止。
附件: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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