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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1998年省与地市州财政决算结算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8]65号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湘财预字[1998]6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1998年省与地市州财政决算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认真 准备结算资料和数据,以便及时进办理1998年度财政决算。 附件:1998年省与地市州财政决算结算办法 1、结算事项文件字号、名称:   检查、审计中央、省级企业收入补交入库分成:省财政厅湘财[86]办字第1 号《关于对中央和省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的补充通知》 结算事项:   凡是在全省财务大检查和审计部门在正常审计工作中查出中央和省级企业收入方 面的问题,地市县财政按实际补交入库数分成20%。 结算办法:   按我厅发文核定数结算。 2、结算事项文件字号、名称:   文件号从略。 结算事项:   企业、事业上、下划、追加、减收入基数部分,及追加、减支出指标。 结算办法:   年终一并结算(已进体制的不结算)。 3、结算事项文件字号、名称:   下放支出的结算:省财政厅湘财[89]预字第205、[90]预字第208 号、[91]预字第329号、[92]预字第217号、[93]预字第302号、 [95]预字第208号、[96]预字第193号、228号、[97]预字第2 79号“关于下放地市州支出指标的通知” 结算事项:   下放支出暂不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年终决算单独结算。 结算办法:   结算公式:省下达下放支出指标=省财政应补助数。 4、结算事项文件字号、名称:   地方应负但中央借款的结算:1987年12月省财政计划会议瞿宝元同志的讲 话。1989年年初全省财政会议精神。 结算事项:   中央对省借款进基数,与收入挂钩,调整分成比例。地市县应负担的中央借款, 不调整基数,按借款数和1986年决算收入(剔除排污费、水资源费、集体企业奖 金税)计算借款比例,在年终决算时专项上交。 结算办法:   按1989年决算上交数定额上交。 5、结算事项文件字号、名称:   办案费用收入退库改列支出的结算:省财政厅湘财[86]农字第103号。转 发财政部《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更改的紧急通知。1988年财政决 算会精神。 结算事项:   办案费用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后,湘南三地市原由省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结 算,由省返还。 结算办法:   按上年决算补助定额结算。 6、结算事项文件字号、名称:   物资、商业开征批发业务营业税后的结算1986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文件。 结算事项:   物资、商业开征批发业务营业税后,永州、郴州市本级利转税部分单独结算上解 省。 结算办法:   按1989年上解省数定额上交。 7、结算事项文件字号、名称:   农业税改“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及提价后增收部分分成的结算:省政府湘政 发[85]第13号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粮食“倒三七”比例价 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1989年省政府对“关于农业税价差县市分成40%的请 示”的批示、省财政厅农税字[92]第296号、省财政厅湘财预字[93]31 3号。1994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 结算事项:   农业税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及提价增加收入的部分上交60%,县市 留成40%。湖区14县提价增收部分上交40%,县市留成60%。 结算办法:   结算公式:(省厅核定1998年农业税任务担,稻谷一省下达减免数担稻谷) ×12.45×60%(40%)=应上解省财政数。 8、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结算:省财政厅湘财[88]预字第561 号“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 [94]24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结算事项:   资源税(不含原盐税改征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省与地市州分 成50%,平时交入市县财政,年终单独结算。 结算办法:   结算方式:1998年地方实际入库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50% =应上解省财政数 9、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冶金“三税”上划行后,利税超过递增8%的部分,实分成的结算。省政府湘政 办函[1992]73号“关于改变三市与省属有关冶金企业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 结算事项: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总承包后,“三税”上划影响了地方财力。考虑地方实际困难, 上交利税超过递增8%的部分,以1994年省与有关地市分成基数,由省财政年终 单独与有关地市定额结算(娄底地区)。 结算办法:   按1994年数定额结算。 10、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向中央贡献数的结算:1990年初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 结算事项:   为缩小中央财政赤字,需要地方财政作贡献。 结算办法:   结算公式:按1990年年初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确定的贡献数定额上解。 11、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少数民族贫困县卷烟税超基数返还的结算:1994年全国财政决算编审工作会 议精神。 结算事项:   桑植、永顺县卷烟税1993年超1988年上交中央部分,已进入1994年 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数,中央暂定1994年起以1993年返还数定额返还。 结算办法:   结算公式:按1993年返还数定额返还。 12、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税收返还的结算:1994年8月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省财政厅湘财[94] 预字第246号“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 全国财政决算会议精神。 结算事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1998年的税收返还,省将根据各地、市、州实 际完成上划中央“两税”数与上年实际上划数和1993年上划数相比较的情况。分 两种形式予以计算返还。 结算办法:   以下均以地市州为结算单位:1998年“两税”增长率=(1998年上划 “两税”数-1997年上划“两税”数÷1997年上划“两税”数×100%。 1、上划“两税”达到或超过上年上划数或未达到上年上划数但超过1993年上划 数的地市州省核定1998年税收返还基数×(1+“两税”增长率×0.2)=1 998年税收返还数(即1999年税收返还基数)。2、上划“两税”未达到19 93年上划数的地市州先按第一步计算扣减0.2系数部分的税收返还,然后计算: 1993年上划“两税”数-1998年上划“两税”数=应扣减税收返还数。 13、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财源建设目标奖结算:省委、省政府湘发[1994]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源建设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和湘政发[1995]29号文件转发的省财政厅实 施意见。 结算事项:   从1995年起,改变原平衡有奖政策,按收入增长目标、工资发放、收支平衡 三大内容分地市州计分,然后根据得分情况计算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结算办法:   按我厅核定数结算。 14、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中央、省级收入混库扣缴结算:财政部监字[95]87号“关于改进中央预算 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地税局湘财[95]预字第317号“关于认真 做好省级收入征查入库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省财政厅湘财[95]预 字第375号“关于省级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省三查办、国家金库省分库、 省财政湘财监字[98]3号“关于开展省级财政收入检查的通知”。 结算事项:   分税制后,中央和省分别对各自的收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在年度预算执行 中通过对帐和检查等方式对收入入库情况进行清理。发现了混库的要及时纠正,未纠 正的通过年终决算扣缴。 结算办法:   按部和我厅核定数结算。 15、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税务经费基数划转的结算:1995年10月全国财政决算会议精神。 结算事项:   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决定,国税经费上划中央,地税经费上划省。 结算办法:   按我厅核定结算。 16、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财源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和财政周转金扣款结算:1995年11月17日厅领 导的批示。 结算事项:   各地借省厅财源办的财源建设资金和借部的扶贫资金到期应按时归还,拖延不还 的通过年终决算扣缴。 结算办法:   按我厅核定数结算,财政周转金按我厅有关文件结算。 17、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价格补贴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的结算:省政府常务委[92]第12号纪要。 结算事项:   猪肉和生活用煤价格放开后,相应的补贴原则上要取消,考虑市场变化等因素, 决定从1995年起按原省补贴数的二分之一给予定额补贴。 结算办法:   按1995年核定数结算。 18、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算:湘政办发[96]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结算事项:   从1996年起,农业税提价价差、屠宰税提价收入,省集中30%,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省集中1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集中10%。 结算办法:   分别按比例计算上解,其中:农业税价差=[98年农业税任务(担)-灾减] ×15×30%屠宰税上解=98年决算数÷12×3×30%。 19、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拖欠世行贷款专项扣款的结算:财政部财世字[95]139号,关于颁发《世 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 结算事项:   地方政府拖欠世界银行贷款债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归还的,将在年终决算时通知 扣款归还。 结算办法:   按部和省核定扣款数结算。 20、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防洪保安资金扣款结算:省政府湘政传电[96]72号传真电报。 结算事项:   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地市州按省下达任务上交省。逾期不交,由省财政厅在 办理财政决算时扣缴。 结算办法:   按省核定扣款数结算。 21、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垫付粮食风险基金的结算:省厅湘财商字[1998]42号,关于粮食风险基 金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算事项:   98年各地市应到位补贴资金先由省财政垫付,由省财政决算时扣缴。 结算办法:   按实际垫付数结算。 22、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结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湘财税字[1997]230号,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件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结算事项: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于1997年8月1日起征收,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 化事业建设费就地缴入省金库,年终决算返还地市州70%,地市州返还70%给县 市(不包括省地税直接征收入省库部分) 结算办法:   1998年分成数=1998年各地市州实际入库数×70% 23、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清理欠税及考核“两税”收入任务的结算:国务院国办发明电[1998]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98]125号,关于下达1998年欠税控制指标工作要求的通知。 结算事项: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地1998年底欠税总额要 比上年末减少20%,对没有实现清欠控制目标又没有完成税收收入目标的地区,将 扣减税收返还。 结算办法:   结算公式:扣减税收返还数=按上划“两税”完成数计算的税收返还额-按上划 “两税”完成数扣除任务短收数后计算的税收返还数额。 24、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对 地方财政补助的清算。财政部财地字[98]1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 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242号,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 结算事项:   “免、抵”税从1998年起改为调库,不再结算。今年对1997年尚未实行 结算的“免、抵”税部分进行结算。 结算办法:   按文件要求提供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名单,应纳税的原始依据,经国税、 专员办审核签章后,通过省财政报部结算。 25、结算事项文字号、名称:   对地方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经费不足实施扣款的结 算:财政部财社字[98]44号,关于尽快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98]49号,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 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结算事项:   我厅拨付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根据地方 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计算。补助金额不超过地市州落实资金的1/2,对应由地市 州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在年终结算时相应扣回我厅转拨的中央补助资金。 结算办法:   按我厅核定数结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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