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林业部门实施财政“两项改革”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湘财费字[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1-09
1998年1月9日 湘财费字[1998]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
精神,结合林业部门专项资金征收专业性强,且实行省、地县分级管理和专项资金必
须专款专用等实际情况,现就林业部门实施财政“两项改革”过程中政策衔接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林业部门征收林业“一金两费”仍继续使用省收费资金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林
业“一金两费”专业收款收据,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据替代。
二、对集体林“一金两费”、国有林林价基金、野生动植物保护基金等实行省、
地县三级分成的收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时逐级上交,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林业、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分成收入。
三、在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出台之前,林业部门征收林业专项资金,无论
采取何种方式上缴财政专户,都必须作出财务处理,暂通过“实缴财政专户款”或
“应缴预算收入”科目核算,以便依据上述科目的收方发生额来分析核定当期林业专
项资金收入总额,确定省地分成收入。
四、林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经常性支出不得突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
林业厅湘林计[1994]21号文件规定的非生产性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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