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常德市开征城市流动人口增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湘价费字[1998]10号
常德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常德市开征城市流动人口增容费的批复》(湘
政办函[1996]352号)精神,现就你市征收城市流动人口增容费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1、征收范围和标准。同意你市市区范围内有所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或
合资的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际床位价格标准价外征收7%;租凭宾馆、旅社、
招待所的客房用作办公、经营居住的外来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均指外地),在租
金外加收5%。
2、增容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你
市负责增容费征收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
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
自觉接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城市流动人口增容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
设施和堤防工程建设。
3、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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