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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湘财预字[1998]3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预字[1998]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法机关必须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没款协议书。代收罚没款协议书式样 (见附件三)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代收机构在各代收网点必须加挂省财政厅统一监 制的代收罚没款标志。   二、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当场 收缴罚没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见附件 二)。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应于两日内交执法机构财务部门保管,由财务部门在两日 内(节假日顺延)用“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国库。   三、各级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交政府指是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拍 卖,拍卖企业只能按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所得收入和变价收入由执法机关财 务部门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用“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国库。   四、各级执法机关要对以前在财政部门领取的罚没票据认真进行清理。执法机关 领取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罚没款收据”(包括填开式和定额式两种)、 “湖南省追缴赃款收据”、“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湖南省禁毒罚没款专用收 据”和“湖南省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款专用收据”,必须与发放票证的各级财政罚没收 入管理部门核对清楚,由财政罚没收入管理部门于1998年10月1日前全数收回 并停止使用。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使用罚没票据的通知》、《关于全省统一使用 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 函》等文件规定的“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湖南省随案移交财物收据”、“湖南 省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专用收据”仍继续有效。各执法机关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管 理。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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