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9日 湘财预字[1998]3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
预字[1998]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开支
标准为:行政单位按不超过当年单位经费支出中“公务费”的2%列支,事业单位按
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列支。
二、各地市州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行政单位高于
事业单位、基层单位高于上级单位的原则以及单位接待任务的大小等情况予以确定。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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