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994年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分析口径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6号颁布时间:1994-02-21
1994年2月21日 湘财预字[1994]6号
1994年新税制及分税制财政体制开始运行,财政收入月报科目及口径相应进
行了调整。为了科学地反映、分析1994年收入增长情况,各地应按分税制划分的
收入范围,调整1993年(基期)月报数据,现将调整办法规定如下:
一、工商税收的调整
1.增值税=[(原产品税十中央四部门产品税(岳阳市的洞氮、岳化,郴州、
衡阳的有色部门)十中央卷烟产品税(除省属四家烟厂)一产品税转入农林特产税部
分十原增值税十中央四部门增值税(同上)十批零环节营业税)×核定分税制基数时
确定的增值税转换比例十工商统一税的55%]×25%(注:增值税转换比例暂按
财政会议上模拟测算的1992年增值税占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比重计算)
2.营业税的调整
营业税=原营业税十中央四部门营业税(同上)一批零环节营业税十工商统一税
的35%。
3.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原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十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十原个人所得税十
原金税
4.土地使用税的调整
土地使用税=原土地使用税:50%
5.资源税的调整
资源税=原资源税十盐税
6.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调整并入到企业所得税类。
二、农林特产税的调整
农林特产税=原农林特产税十产品税转入部分。
三、耕地占用税的调整
耕地占用税=原耕地占用税÷70%
四、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原国有企业所得税十集体企业所得税十原私营企业所得税十原地方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十原国有企业调节税十原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十原税后上缴利润。
五、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