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175号颁布时间:1994-06-16
1994年6月16日 湘财预字[1994]175号
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65号文件规定,现就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
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一)我省原来已纳入预算管理现未纳入行政性收费项目管理的一些规费收入,
仍适用原来的预算科目,即第227款之一“其他收入”中的“规费收入”“项”。
(二)过去明文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城市水资源费,一些地区没有执行的,这次
按《通知》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后,应使用过去已规定的预算科目,即第216款“征
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三)除以上两点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通知》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行
政性收费项目,上缴收入适用第238款“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关于缴库问题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金库。具
体缴库办法,按湘财(93)综字第502号文件执行。
三、行政性收费原规定上缴中央、省主管部门的,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凡
省财政厅未重新明确分成上缴比例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作为同级财政预算收
入。
四、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有关规定,督促下级单位及时、
足额上缴应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并加强对所属单位缴款的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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