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控购办关于对罚没进口小汽车改按定额征收控制购买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通知
湘控购字[1993]7号颁布时间:1993-04-22
1993年4月22日 湘控购字[1993]7号
近来各地反映,单位购买罚没走私进口车的日趋增多,购车发票一车分割为多张,
境报车价大都偏低,给征收控购调节基金造成困难。为加强对控购调节基金的征收管
理,经研究,各地在审批进口小汽车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凡经批准通过海关进
口的仍按车价的20%征收控购调节基金;如系罚没进口小汽车,应查明车况,核实
价款并按下列定额征收控购调节基金;
车价10万元以下的征收2.5万元,车价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
的征收4.0万元,车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的征收6.0万元,
车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车价的20%标准计征。
本通知从1993年4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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