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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控购办、公安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湘控购字[1993]4号颁布时间:1993-03-27

     1993年3月27日 湘控购字[1993]4号   近期来,我省有些单位不顾国家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大客车、 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的情况比较严重,致使“三车”的管理比较混乱。为了 加强对“三车”的管理,进一步把好“三车”的审批、落户关,现重申:小汽车(包 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大客车、摩托车(包括用 油和电动的各种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是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所 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需要购买时(包括更新、让售、馈赠的 上述车辆),均必须报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一律凭审批机 关开具的“湖南省购买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准购证”核发行车牌照。严禁社会集 团购车以私人名义落户。各地、州、市公安交通车管部门和控购办要互相支持、密切 配合。以利严格把关,做好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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