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控购办、公安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湘控购字[1993]4号颁布时间:1993-03-27
1993年3月27日 湘控购字[1993]4号
近期来,我省有些单位不顾国家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大客车、
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的情况比较严重,致使“三车”的管理比较混乱。为了
加强对“三车”的管理,进一步把好“三车”的审批、落户关,现重申:小汽车(包
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大客车、摩托车(包括用
油和电动的各种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是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所
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需要购买时(包括更新、让售、馈赠的
上述车辆),均必须报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一律凭审批机
关开具的“湖南省购买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准购证”核发行车牌照。严禁社会集
团购车以私人名义落户。各地、州、市公安交通车管部门和控购办要互相支持、密切
配合。以利严格把关,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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