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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三检办关于委托检查中央、省级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检办字[1993]12号颁布时间:1993-09-16

     1993年9月16日 湘检办字[1993]12号   根据财政部(93)财办字第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委托检 查中央、省级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查中央、省级单位的名单,由省政府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列入检 查名单的中央、省级单位都要怨织力量进行检查。名单外的中央、省级单位如有必要 进行检查的,必须报经省政府大检查办公室批准。   受托检查中央、省级单位必须持财政部、省政府大检查办公室开具的委托检查介 绍信。没有持委托检查介绍信的不得进点检查。   二、各地、州、市受托检查中央、省级单位的工作,由各地、州、市大检查办公 室负责,统一抽调业务骨干带队的检查组进点检查,统一对检查组查证落实违反财经 法纪问题进行定案和处理,不得层层下放。对政策界限不清、检查单位与被查单位有 争议的问题或重大违纪问题,要报经省政府大检查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定案、处理。   三、委托检查中央、省级单位的进点时间,从10月1日开始。进点前,各地、 州、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中央、省 级主管部门正在进行检查的单位,可待其检查结束后,再派人进行检查。   四、查出的各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按照湘检办字、(93)第08号文件转发 财政部《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核实定案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各地、州、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向被查单位 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督促被查单位及时调整帐目,汇交应上交财政的违 法违纪款项。检查省级单位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抄送省大检查办公室一份, 省级主管部门一份;检查中央单位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抄送省大检查办公室 二份,中央主管部门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驻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   检查组对受托检查的中央、省级单位今年自查和上年大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 是否调帐、入库,要认真进行复查。   六、对查出应交中央、省级预算的各项违纪金额品论是实行由中央、省级主管部 门集中交库的单位,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越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 经所在地银行直接汇交。其中:中央单位的违法违纪金额汇交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 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过渡存款户”(账号127001);省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金 额汇交省政府大检查办公室在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支行韭菜圆办事处开设的“过渡 存款户”(帐号780024700171)。汇款时一律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信汇 凭证。(长沙市内用转帐支票)。银行信汇凭证可作为被查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   地方查出应交中央、省级预算的各项违纪金额,不得先汇入地方开设的过渡存款 户,然后再汇交财政部、省大检查办公室的“过渡存款户”,不得按扣除地方财政分 成后的余额汇交,更不得缴入地方金库。如有违反者,应视为截留中央、省级财政资 金,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银行应及时办理违纪金额的汇交工作,不得拖延和占压。   七、对下列已汇入财政部、省政府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存款户的违法款项,地方财 政可分成20%。(1)盈利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2)亏损企业的上交 款;(3)事业单位的上交款;(4)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5) “小金库”资金。   除上述项目外,对查出中央、省级单位其它项目的违纪款项,按现行预算体制分 别上交中央,省级财政或地方财政;上交中央、省级财政部分,不实行分成办法。对 查出地方财政参与分成的保险企业所得税或利润,以及查出财政部、省政府大检查办 公室委托检查名单以外的中央、省级单位的违纪款项,也不实行分成办法。   地方财政所得分成收入,在解决大检查经费后,用于发展生产。   八、地方申报分成时,应报送:(1)由地、州、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 上报的申请分成报告;(2)地方检查中央、省级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一份); (3)各被查单位的《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法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二份),《地 方检查省级单位违法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一份);(4)各被查单位上交违纪金 额凭证《银行信汇凭证》(中央单位复印件二份,省级单位复印件一份);(5) 《重点检查报告》(一份),(6)委托地方检查中央、省级单位专题小结(一份)。 此外《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二份)也一并上报。上述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 对图章不全、项目不清、随意涂改、填报不完整、缺少调帐日期等不符合规定的,均 予退回重报。申报分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2月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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