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控购办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加强集团购买力控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控购字[1993]9号颁布时间:1993-07-22
1993年7月22日 湘财控购字[1993]9号
今年上半年,我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的增长较快,超过了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
特别是小汽车增长过快,1-6月份全省购买小汽车4228台,支出达47857.
71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44%和53%。曾一度受到遏制的铺张浪费、超前
消费的现象又有所抬头,特别是有些单位在本来经济就十分困难、连干部、职工工资
都发不出去,却互相攀比,乱拉资金、购买高档小汽车,有的甚至用贷款或向所属单
位的企业索要资金购买小汽车,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这种铺张浪费、贪图
享受、追求豪华高档之风,不仅浪费了大量资金,同时也败坏了党风,严重影响了干
群关系。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社会集团消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严格控
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要加强集团购买力的控购管理工作”的要求,并明确
规定“对非生产性的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小汽车,下半年原则上暂停审批,对行政事业
单位和亏损企业,以及拖欠税款和没有自有专用基金的企业,一般要暂停购买小汽
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严格控制我省社会集团购买力
和加强社会集团控购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的审批权限。为对小汽车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小轿车(包括北京213、微型轿车)、进口吉普车、进口旅行车由省控办集中审批,
其它各种车辆由地(市)和控购单列市审批。岳阳市、长沙市、株洲市、衡阳市、湘
潭市控办委托行使审批进口吉普车,进口旅行车。
二、要严格专项控制商品审批。
1、各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财政专项拨款还是用自有资金购买小汽车、空调器一
律停止审批,对购买移动电话要从严审批;凡是有赤字的或不能及时拨付工资的地
(市)、县(市)购买小汽车一律暂停审批,凡亏损企业、施欠税利和没有自有专用
基金的企业一律暂停审批购买小汽车。
2.新成立的各类公司,特别是国家机关、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公司)购买小
汽车、空调器要从严审批,上述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行政事业单位赠送小汽车、空
调器,违者一经查出一律没收。
3、要认真审核购买专控商品的资金来源,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用贷款和流动资
金购买非直接生产性的专控商品;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的资金来源必须有税务和财政有
关处(科)室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4、对“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实行审批制度,凭“准购证”办理小汽车落户手
续。近年来,据反映,“三资”企业随意代有关单位购买小汽车,有的甚至倒买走私
进口车,情况十分严重,致使单位违控购车。因此,要加强对“三资”企业小汽车的
控购管理,今后,“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开审
批,但不得向单位转让、借用和租赁。否则,按违纪论处。
三、要加强对各种专用车辆的管理,单位不得以强调行业管理重要、特殊为由,
不按规定配置专用车辆,对囚车和刑侦勘察车的配置,只限于县级以上公安局、法院
(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等同级专门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购买,并要控制一定数量,其它单位(含上述单位的处科室)都不得
以任何借口配置。
四、要严格控制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各级控办在严格专控商品审批的同时,要
加强对控购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在审批进口走私车时,要验明车况并凭所缴车辆
购置附加费的数额确定车价,然后按规定计征控购调节基金。各地不得任意减免调节
基金,确需减免的,必须要有申请减免的书面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受理。政策规定以
外的减免;必须报省控办审定。从8月1日开始对“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征收控购
调节基金。如缴纳控购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
五、要加强指标管理,各地对今年省下达的集团购买力支出指标要严格执行,不
得突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指标伪,要报省控办审定,在执行中不论是指令性指
标还是指导性指标开支数字都必须认真核算,并按规定如数及时统计上报。各级控办
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分析支出动向,发现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
六、要严格控购纪律,严肃查处违章,各地对控购纪律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检查
的重点放在行政事业单位,对查出来的问题要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凡是违
章购置专控商品的,除处以30%以上的罚款外,还要按规定足额补征控购调节基金,
严重的要没收所购的专控商品。
七、加强控购机构建设,稳定控购管理人员,各级在机构改革、人员调动时,要
进一步加强控购机构建设。在人员调整时,要选配素质较好的人员到控办工作,以适
应控购管理工作繁重任务的需要。各级要加强控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控购管
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以上通知从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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