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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

湘财会字[1993]487号颁布时间:1993-12-21

     1993年12月21日 湘财会字[1993]487号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 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所有者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 律、法规、制度,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重申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湘财(93)会字第353号文件精神,自今年7月 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按湘财(93) 会字第353号文中规定办理以外,其他会计核算原则和政策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 会计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需对外报送的会 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剁润分配表。此外,各主管财 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报送有关补充报表。   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旅游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除按湘财(93)会 字第353号文中规定办理以外,其作用仍然分别按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 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执行。   四、外商投资商品流通企业,原则上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 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湘财(93)会字第353号文件的规定设置会计 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执行时可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以 下会计科目:   (一)“1302商品采购”科目   1、该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购入商品包括国内采购、国外进口的 商品。企业为了供应和销售给外单位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 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等,应在“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 目。   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将科目改为“在途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的在途商品。   2、商品的采购成本确定如下:   (1)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采购成本。购 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 费用和手续费,均做为当期损益列入经营费用。   (2)企业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的外汇价 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 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佣金 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港后发生的费用记入经营费用。收 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定的,冲减经营费用。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 的全部价款。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其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款、工商统一税等。   3.企业购入商品,根据发票、帐单支付货款和各项费用、税金等,按商品进货 原价(有进货折扣与折让的,应扣除进货折扣与折让),借记本科目、“经营费用”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的商 品,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商品到达验收入 库后,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 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 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售价低于进价时,应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 同)。   购入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短缺或溢余,不作为增减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 处理,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经确认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 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属于正常的途中损耗,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经营费用,借记“经营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货单位、商品类别等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 根据需要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   (二)“1402库存商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和寄存在外 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商品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运往港口、车站、码头等候装船、装车的出口商品,如待运时间较长,为加 强管理,可在本科目内设“待运和发出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如批 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下同)记帐。采用售价核算 的商品(如零售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记帐,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 销差价”科目核算。   3.本科目使用方法:   (1)企业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应由“商品采购”科目转入本 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价借记本 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于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 价款暂估入帐: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暂估的进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 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暂估的进货原价,贷记 “应付帐款”科目,按售价与暂估进价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月初用 红字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通过“商品采购”科 目核算。   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 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入帐,按存销的比例分别转入本科目和“商品销售 成本”科目,实际支付和预估的差额分别调整有关科目。   (2)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分批实际、后进先出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 的。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平 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应按差 价率计算法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 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平时不随销售转成本的企业,月终分摊进销差价结转成本 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3)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企业,可在本科目内增设“委托代销商品”明 细科目。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应按进价(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 按售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纫科目)。收到代销单 位报来的代销清单,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 目,按已扣代销手续费等,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收到代 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4)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库存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进价 借记“加工商品”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售 价贷记本科目。商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的实际加工成 本(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商品” 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的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实际 加工成本,贷记“加工商品”科目,按新售价与加工成本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 价”科目。   (5)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盘亏、毁损,应比照《外商投资 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原材料”科目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4.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明细帐。   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在本科目内设置“库存进口商品”、“库存出口商 品”、“其他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三)“1403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企业代销或寄销国外 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 “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 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价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并向委托单位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 贷记“代购代销收入”、“银行存款”科目。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 品,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 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 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 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 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 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四)“1404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2.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 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商品采购”、“加工商品”、“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 记“经营费用”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 借记“经营费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 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转为出租商品时,按进价借记“出租商品”科目,按售价与 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月未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3.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 +月末“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 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差价 率   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 月已销商品负担的进销差价。   为了真实反映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正确核算盈亏,年终应对商品的 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4.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帐。   (五)“1442加工商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 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2.企业发出加工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 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将加工商品应负担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委托加工商品的加工费用、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加工商品发生的加工费用和应交纳的工商统一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 他业务支出”、“应交税金”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 用、加工税金等,作为加工后商品的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 用售价核算的,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的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加工前商品 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3.本科目按加工商品的类别、加工合同、加工批次、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六)“1443出租商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附带经营租赁商品业务而租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出租商品业务不多的企业,出租商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不设本科目。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出租商品原价;   (2)出租商品摊销。   3.出租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 的,还要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计收出租商品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商品摊销)。   出租商品发生的修理费,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商品出售和报废 时。按已摊销数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帐面原价与 已提摊销如有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4.本科目按出租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七)“2192代销商品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企业代销或寄销国外商品的价 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 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 接收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 “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按接收价或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 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 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 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八)“5101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收入,也在本科 目核算。按合同规定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的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商品的销售,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收到货 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收 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 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预收贷款方式的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贷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 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   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 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不通过银 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援外出口,以取得铁路联运提 单或出口装船提单或交接凭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 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 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不易按商品认定 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经营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应以红字冲减收入。   自营进口的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 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 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 现;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3.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均 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接受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按售价借记“银行存 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期末应将本科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的商品,可以根 据需要分别自营进口、出口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设置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九)“5111商品销售税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由销售商品负担的税金,包括工商统一税、出口关税等。   2.企业计算应交纳的商品销售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交 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品种等设置明细帐。   (十)“5103代购代销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 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办理代购(包括代理进口)业务,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支付代购商品的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收入时, 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办理代销(包括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销售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归还代销商品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帐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3.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十一)“5121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的销售成本。   2.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 分批实际进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年度内各月份可以采用综合差价分摊法或分类分柜组差价 分摊法计算分摊进销差价,年终,应将各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平时按 售价结转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月末计算分摊进销差价时, 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可于月终时,直接按已销商品的售价扣 除本月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按本月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 价”科目,按商品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进出口商品的销售,应于商品销售实现的同时结转成本。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以根据 需要分别自营进口、出口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者增设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十二)“5131经营费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购、销、存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进货运杂费、装卸 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仓储保管费、检验费、广告费、商品损耗、 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进口商品的经营费用是指进口商品到达目的地港口以后到销售以前所发生的上述 费用。   2.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 资”等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等设置明细帐。   五、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外商投 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湘财(93)会字第353号文的有关规定设置 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执行时应根据行业特点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一)“1401库存材料”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 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 “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会计分录。委托外单位加 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 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投资人投入的材料,按确认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 目,领用或加工发出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问 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在建工程”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拨给承包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的材料,借记 “预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的各种材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 目。   月份终了,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 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 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 等方法进行计价。对不同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 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4.企业的各种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材料盘盈、盘亏或毁损,可比照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原材料的盘盈、盘亏的方法处理。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应分摊的材料 成本差异,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 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材料保管地点、类别、品名和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 进行明细核算。   (二)“1402库存设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用于开发工程的各种库存设备的实际成本。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   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库存设备发生盘盈、盘亏或毁损,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盘盈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或毁损的设备,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4.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多余设备,按其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 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1461开发产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 建工程等。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 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2.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 成本”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时,借 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企业,在 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将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成 本,自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贷 记本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和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 应于签定合同、协议和移交使用时,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科目,贷记 本科目(土地、房屋)。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 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固定资 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配套设施)。   企业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户,应按实际安置面积进行实物量管理和结转。   对于已经交付使用或办理销售和结转等手续,而产权尚未移交出去的开发产品, 如商品房、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等,应由企业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实物管理。 企业不得将这部分财产入帐,也不得计提折旧和摊销,企业在代管房产过程中取得的 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处理,不在本 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开发产品的种类,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设置明 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状页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转让、销售和结算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四)“1462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管的房产,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 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出租产品;   (2)出租产品摊销。   3.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定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 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出租产品),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产品 摊销);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 的修理费用,如果数额较大,可先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再分次摊入“经营成 本”科目。   4.企业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出租产品摊 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科目,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出租产品摊 销),按出租产品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产品)。   5.企业应根据出租产品的具体情况,按出租产品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 “出租产品卡片”,详细记录出租产品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 况。   (五)“1463周转房”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的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管的房产,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 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在用周转房;   (2)周转房摊销。   3.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周转房,应于投入使用时,按房 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销售以前,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投 入使用时,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 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搭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屋,应于建成交付使用时, 按实际搭建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按月计提周转房摊销时,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问接费用”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周转房摊销);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修理费用,如果数额较大,先转入“待摊 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然后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4.企业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其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按售价,借记“银行存 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科月;同时按周转房 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科目;同时按周转房累计摊销,借记 本科目(周转房摊销),按周转房原价,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   5.企业应根据周转房的具体情况,按周转房栋号(或楼层、房间号)进行明细 核算,并建立“周转房卡片”,详细记录周转房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 单价等情况。   (六)“1471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 售收入实现的企业,移交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2.企业将开发产品移交购买单位(或个人)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时,应将 商品房等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 科目。   3、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包括第一次收款),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 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备查帐簿”,详 细记录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面积、售价、成本、已收取价款和尚未收取的价款等有关 资料。   (七)“194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固定资 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盘亏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 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固定资产”等科目。   4.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 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 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 目。   5.材料物资在运输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 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 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 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 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 灾害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 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超定额损耗, 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 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净溢余。   (八)“4101开发成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   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 算。   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 “经营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 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 和开发问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 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 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 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 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工程款,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 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工程款”科目。企业开发的土地、 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自营方式的,发生各项费用,可直接计入本科目 (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 款”等科目。如果企业自营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工程施工”、 “施工间接费用”等科目,用来核算和归集自营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月末,按实际成 本转入本科目。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用的设备,附属于工程实体的,应根据附属对象,于 设备发出交付安装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   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费用, 如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应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 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 减少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3.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 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工程完工,应及时结转工程成本,借记 “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的成 本核算方法。   5.本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 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明细帐,并在明细帐下,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 目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九)“4201开发问接费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 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 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 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 费”、“累计折旧”、“周转房”等科目。   3.开发间接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十)“5101经营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2.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帐: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 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理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 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 转入收入。   (4)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 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实现。   3.企业实现的经营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本期实现的经营收入,借记“应 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经营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帐,如“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 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等。   5.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十一)“5121经营成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应结转的经营成本。   2.企业按月计提的出租产品摊销和发生维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出租开 发产品”等科目。   3.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4.本科目应按照经营成本的种类设置明细帐,如“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 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 本”等。   5.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 余额。   (十二)“5131销售费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 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 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2.企业发生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 资”等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金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十三)“5111经营税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收入应交纳的工商统一税。   2.企业根据经营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经营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工商统一税”科目。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企业,由代销单位代交 的产品销售税金,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的经营税金,年终结帐 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六、外商投资服务及其他企业,原则上应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 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湘财(93)会字第353号文件的规定设 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执行时可根据行业特点,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 计制度》增设如下会计科目:   (一)“1422物料用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外的其他物料用品的实际 成本,包括企业的日常用品、办公用品、包装物品、日常维修用材料、零配件等。   2.企业的物料用品应按实际成本记帐。购入的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 和能直接认定的运杂费、保管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购入并验收入库的各种物料用品,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或尚 未验收入库的物料用品,借记本科目(在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收到物 料用品后再借记本科目(库存),贷记本科目(在途)。   领用物料用品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物料用品类别设置明细帐。   (二)“1423库存商品”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进行生产加工服务的照 相等企业和文化娱乐等企业附设小卖部库存的商品;饮食企业附设小卖部库存的商品 等。其具体核算方法比照前述第四个问题(二)的规定处理。   (三)“5101营业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   酒楼、餐馆等饮食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餐费收入、冷热饮收入、服务收入、其 他收入等;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企业的收入,包括各种服务收入等; 文化娱乐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从事咨询服务的咨 询公司的服务收入,也计入本科目。   2。企业的营业收入应以提供了劳务、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 业收入实现。   3。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借记“银 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收入类别设置明细帐。   (四)“5121营业成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营业成本。   酒楼、餐馆的营业成本,包括餐饮的原材料成本、商品的进价成本等;照相、洗 染、修理等服务企业的营业成本主要指耗用的原材料成本。   2.企业的营业成本应当与其营业收入相互配比,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将与 其相关的营业成本同时登记入帐。   3.结转营业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帐 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的明细帐应与“营业收入”科目的明细帐的设置相适应。   (五)“5131营业费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中各营业部门发生的各种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 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 洗涤费、物料消耗、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营业部门人员工资、工作餐 费、服装费和其他营业费用。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 存款”、“累计折旧”、“应付工资”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 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六)“5111营业税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收入负担的工商统一税。   2.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工商统一税”科目。   3.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计的营业税金,年终结帐时, 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七、以上从事商品流通、房地产开发及服务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 除利润表按我厅分行业制定的格式填报外,其余报表即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利润分配表等均统一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 要求填报。各报表格式附后。   八、外商投资企业从一九九三年年度决算起按以上规定执行。今后,如财政部另 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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