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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湘财办字[1993]120号颁布时间:1993-03-29

     1993年3月29日 湘财办字[1993]120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 [1993]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近年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多次重申,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借贷活动和 经济往来提供担保,已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无效。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 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于不顾,要求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和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现象 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仅去年8月至年底,我省就接连发生了数起因财政部门 担保而被法院判决承担巨额连带责任的案件,个别市、区的财政帐户也被法院强制冻 结,严重损害了财政机关的形象,妨碍了财政业务的正常进行。   为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现再次重申:今后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为企事业单 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提供财政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对违 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 担保的财政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后, 省财政在资金安排和调度等方面,对因提供担保而造成财政困难的地市县,坚决不予 照顾。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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