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人事厅、人民银行、国资局、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南省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3]262号颁布时间:1993-07-01
1993年7月1日 湘财会字[1993]262号
根据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9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
《湖南省会计证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加强会计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和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
平的需要。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有利于加强会计队伍建设,促进会计管
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财政、人事、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共同努力,做好《会计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各级发证机关要有专人负责《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严格掌握发证条件,
认真进行考试、考核。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有计划有
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为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各级监督部门要
认真履行职责,搞好会计证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对中央在湘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我省原则上不予发证。对要求委托我省
发证的,需由其部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委托当地财政部
门代为办理。
四、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各部门及时部署,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
见,望转告我们。
附件一:湖南省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
作的规定和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我省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现职会计人员。包括:从事记帐、核算、结算、出
纳、稽核、内部审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事务管理、会计咨
询、财会人员培训(不包括院校专职教师)、财务会计学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专
职从事食堂会计工作的人员。
为便于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流动,经全省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非在岗
人员,如本人申请,可颁发会计证,以证明其已取得上岗资格。
第三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上岗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已取得会计证的在岗
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
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以及从事有关职业和享受有关待遇。
非在岗人员所取得会计证书,作为各单位选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年检
的有效会计证办理有关银行开户、工商登记、注册验资、资产评估、发票购领等工作。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
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含各级农村;城市信用社,以下同)不予办理留
存印鉴卡片。凡在银行开户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必须出具主办会计和出纳人员的会计
证,银行方准予开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
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第二条,关于“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
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的规定,注册登记时,公司、企
业的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作为其任职的资格
证明。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
括新组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认定,税务部门不
予办理发票购领簿,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具备资格的社会公证机构不予
办理资金验证和资产评估。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
不予拨款。
第五条 会计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刷,全省统一确定编号,省、地、州、市财政部
门负责颁发,委托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和省直各主管部门按人事和财务录属关系
进行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金融、人事、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
施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会计证颁发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财会法规、制度,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三、经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关于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
一、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
计(以“簿记学”代替)、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二、以上各科考试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每年1月和7月)四科集中一天
进行,省、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地二
级财政部门颁发《湖南省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成绩证明单》(有效期为二年),据以
申领会计证。
第八条 关于考核和发证
一、省、地、县财政部门设置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所或站),负责会计人员
资格检查等有关事宜,包括;经办发证机关审核后的会计证具体颁发手续,会计证档
案的日常分类管理,非在岗发证人员的档案管理,会计证注册、年检验印及其它有关
资格审查工作。
二、在岗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
填列《湖南省会计人员业务技术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主管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各存一份),所在单位考核并签
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归集申请人学历文凭和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合
格证明,报发证机关核准发证,并持所发会计证到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注册,加盖
“在岗”印戳。
经全省会计证统考合格的非现职人员申请发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单位(或
学校)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湖南省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成绩证明单向会计人员资格
检查机构申报,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审查合格,予以造册登记,填发盖有“未上
岗”字样印戳的会计证。非现职在岗人员所持会计证单独编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
内如上岗,应按要求填列《湖南省会计人员业务技术考核登记表》并按在岗会计人员
申请发证程序申报,核准后,到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予以“上岗”注册;三年内未
上岗,其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各发证机关所发会计证应加盖发证单位钢印。
三、办理发放会计证手续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共两次。各发证机关应在每年
12底前规定填报《湖南省颁发会计证人员名单清册》和《湖南省颁发会计证情况统
计表》(见附件)。
第九条 会计证的管理
一、会计证与《湖南省会计人员业务技术考核登记表》编号一致,在有关栏目内
应记载持证在岗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
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
依据。
“奖励”记录,主要记载持证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法》,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管好用活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因成绩突出受
到县(市))级以上单位记功、晋级晋职、通令嘉奖,或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
范等事项。
“处分”记录主要记载持证会计人员因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而受县(市)以上单位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
撤职等处分事项。处分记录在《业务技术考核登记表》中填列在“违章违纪处罚记
录”栏内。
“工作业绩”、“培训”、“论著”等内容在《业务技术考核登记表》中填列在
“业务考试考核记录”栏内。
以上登记的持证会计人员奖励、处分及其它重要考核内容,须有确实的依据,每
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二、各发证机关应按地区、部门为持证在岗会计人员和非在岗人员的基本情况分
类建立会计证管理档案(包括名单清册、业务技术考核登记表,颁发会计证情况统计
表、年检情况汇总表等),定期组织对持证会计人员的考核、鉴定。会计证档案管理
应逐步使用微机管理,建立会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以利于对会计人员的培训、管
理和推荐。
各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应在建立完整的会计证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持
证人员上岗的注册登记、申报发证手续、会计人员调动工作、补发、离岗注销、违纪
吊销、年检登记等手续。
三、各发证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计证年检制度,加强会计证的后期管理。
1.会计证的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各会计人员资格检
查机构具体实施。年检时间由地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直在长和长沙市
各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
2.会计证年检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省直在地市各单位就近进行年检,但省属
驻省外单位应回省进行年检。
3.各级人事、财务和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会计证的年检工作。年检
的程序为:基层单位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检查本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有无证上岗现象的
违章违纪行为,业务培训情况,对持证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
按要求登记会计证和《业务技术考核登记表》(见附件)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
查无误后交当地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对会计证所记载的各
事项是否完整和真实进行查验,验讫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
会计证退回持证人。
各发证机关应在年检后将当地和省属单位会计证年检情况分类汇总,于每年12
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4.各单位会计人员所持会计证,凡未经当地发证机关或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
年检验证的,其会计证作吊销处理,开户登记,发票购领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查验会计证时无效。
5.会计证管理和年检的有关印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刻制。
四、持证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并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应持调动工作通知
(或复印件)连同会计证送交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交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
构加盖“已变动工作单位”印章,开具转移手续,持证人凭转移手续和封装的会计证
档案(也可直接函寄)到调入单位的发证机关和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其会计证由调入单位在相应年份的“工作变动”栏内填写单位名称、调入日期
并加盖公章后可继续使用。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岗位(含离退休)时,应由所在单位在会计证相应年份的
“工作变动”栏内注明调离时间并加盖公章,持调动工作通知(或复印件)连同会计
证送交发证机关和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会计证留作纪念,会计证
档案另行保管,两年后予以销毁。两年内,如持证人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可持原已注
销的会计证向原发证机关和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申请,按新发证人员办理发证手续,
但新证可按原证有关内容填写。两年后,如原持证人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视同新从
事会计工作人员重新进行考试考核、申领会计证。
持证会计人员因出差、学习、锻炼、出国、伤病等原因脱离会计岗位两年(含两
年)以上的,视同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五、发证机关和会计人员资格检查机构在会计证日常考核和年检过程中,发现持
证会计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或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应依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
如下处理:
1.对虚设岗位、伪造学历、资历骗取会计证者,应吊销其会计证,并视情节对
申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对伪造专业考试成绩骗取会计证者,应吊销其会计证。二年后方可参加专业
知识考试,重新申请发证。
3.经检查发现持证会计人员有转借、涂改、损坏会计证的行为,发证机关应将
其会计证收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会计证的处分。被吊销会计证者,二年
后方可重新考试、考核、申请发证。
4.申报发证单位有集体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发证机关应进行通报批评,并
视情节给该单位停止发证一年的处分。
5.持证会计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
者,应暂时收回其会计证一年,以观后效。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再行发给。
6.持证会计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受到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吊销其会计证。
7.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降职行政
处分,或触犯刑律并受制裁者,应吊销并收回其会计证,十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六、会计证不慎丢失,由持证人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其报刊到发证机关
申请补发新证,发证机关在补发的会计证上填写原已备案的事项内容,并在新证证号
栏写上“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申请补发会计证的资料存入其会计证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我省原来会计证管理文件规定与
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湖南省颁发会计证人员名单情册(略)
附件三:湖南省颁发会计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四:湖南省会计证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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