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9日 湘财国资字[1993]8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2]71号《关于全民所
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国有资产向第三产业投资,其产权属国家所有,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
原则。我省国有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的有关政策,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
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实施方案(试行)》
(湘发[1992]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企业,原则上应实行有偿支持,并签具相应的
合同、协议。企业在创办初期,启动有困难、经济效益低或暂有亏损的第三产业企业,
经伺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一至二年内减免国有资产分红、租赁费、
占用费,期满仍有困难的,经批准,上述减免可再宽限一年,而后不再延续。
减免的国有资产分红、租赁费、占用费,必须用于单位发展生产经营。
三、简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手续。对于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受理开办产权登记;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到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对于第三产业企业的国有资金数额增减幅度达到或超过20%者,
可以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结合年度检查进行。
附件: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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