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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国资字[1993]193号颁布时间:1993-05-15

     1993年5月15日 湘财国资字[1993]193号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机构,下同)资产(包括土地和资金,下同)一般属非 经营性资产,它是完成国家行政事业各项任务所必须的重要物质保证,其管理方式、 用途等有别于企业资产。为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 节约使用,建立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特制发如下暂行办法:   一、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 则。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 的责任。行政事业资产所有权的处置,归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处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审查批准: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报废、报损,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会 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 案。地、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审批限额,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 定;   2、资产产权转移,如出售、拍卖、转让、变卖、出租、划拨等;   3、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另需填报审批表,见附件略);   4、被撤销、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5、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部分房屋产权;   6、其他。   上述2、3、4、5、6项经批准可进行处置的资产,必须事先按有关规定到具 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确认评估价值后再进行处置。其中,对 撤、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对其资产进行全面彻底清查,一一造吩登记,并报经 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出售、拍卖等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求处置其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和有关资料,如有关批文、资产清单,对资产的技术鉴定意见等。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开办第三产业,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 为辅的原则。   1、现有依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加挂公司、集团之类企业名 称的,其行政机关的资产不能无偿划入所加挂名称的企业。   2、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分流,为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作准备而创办的经济 实体,且机关分流到经济实体的人员占经济实体总人数80%以上的,如需用行政事 业单位闲置资产,可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经济实体开办的头一年和第 二年,如果启动困难,经济效益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减免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串或固定资产折旧串执行。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偿使用费、有偿调拨、报废残值收入归国家所有,但 必须由资产占用单位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资产占用单位需用时,经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动用。   六、行政事业单位被撤、并后,其资产变卖收入全部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任何部门或单位本得收取或裁留。   七、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资产要尽量加以利用。对确实不能利用,且闲置时间超 过一年的困定资产,国有资严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   八、凡省直部、委、办、厅、局的房产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园(1991) 153号文归口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委办公厅管理的,房地产处置时,先 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委办公厅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国右资产管理局审批。房产 不属事务局和省委办公厅管理的省直单位,直接由省国资局审批。各部、委、办、厅、 局下属机构房产处置。先经其主管部、委、办、厅、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国有资 产严管理局审批。   九、不准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为社会经济活动作担保。   十、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本规定而擅自处置资产及其收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将处置资产所得的价款全部追回.上缴财政,专项储存,用于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基金, 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党派相人民团体。   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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