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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邮电局关于邮电系统房产问题的联合通知

湘邮局财联字[1993]481号颁布时间:1993-07-02

     1993年7月2日 湘邮局财联字[1993]481号   据反映,最近省内有的地方出现了要求收回五十年代原已由当地政府依照国家规 定无偿调拨给邮电企业,并已作为中央投资的房产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邮电系统 房屋产权归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邮电通信生产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邮电管理局(66)财经联字第13号、计字第24号《关于 邮电系统房产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的“凡过去业经当地党政指定的现继续由邮电企 业使用的地方公产,应明确为邮电企业所有”的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各地应按此执 行。   二、对于过去已调拨给邮电企业的资产,各地应按照囱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商 便字(1990)第1号文件,即按财政部(79)财企字第281号文明确的“从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在一九七九年七月 一日前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继续有效,不再办理有偿调拨手续”的规 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凡因邮电系统房产调拨,更换事宜引起的争议,各 地有关单位应按行政程序申请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   上述通知,希认真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可随时反映我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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