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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支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湘财预[2002]147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湘财预[2002]14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 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由中央财政直接办理退库外的其他需要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按如下规 定办理:   1、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于省财政收入的,每季度初,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 构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税政法规处会同国库处审核其退税文件依据、税款入库情 况。退税企业还需提供原始税票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交专员办、一份交省财政)。 省财政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审核,如无误,则由其开具“收入退还书”,并 附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经纳税地银行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2、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是由地方各级分享的,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其纳税 地所在财政部门(县级以上)提出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具体审核和办理退税按第1条规定执行。但原始税票复印件增加一份,留纳税地所在 财政部门。   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02]21号)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出台的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停止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 退库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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