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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四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农字[1998]48号颁布时间:1998-03-09

     1998年3月9日 湘科农字[1998]48号 各地(州、市)科委,县(市、区)科委(局):   为组织实施好“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制订了《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 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 示范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 我委农村科技处联系。 附件1: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委《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十百千科技示范工程”促进 我省农村奔小康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是指在一定经济区域内,按照星 火计划宗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 综合集成,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一、二、 三产业协调发展,科技、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区。   第二条 建设密集区旨在以科技密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引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体 系和市场流通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形成以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和农业产业化为主体经 济格局,加快农村城市化、农业工业化和管理现代化步伐,实现科技、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条 密集区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密集、培养造就星火带头人和明星企 业家、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 农业和高起点、高素质、高效益的星火企业,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增加 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科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密集区的选定标准   1、有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2、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当地干部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较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较强,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已成为自觉行为;   3、有较完整的科技管理网络。县(市、区)配有科技副县(市、区)长,乡 (镇)有科技副乡(镇)长,村有科技副主任,企业有科技副厂长;   4、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依法保证科技投入;   5、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发展潜力大,通过技术进步,能较快形成规 模经济,在同类经济区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示范辐射作 用;   6、有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正在认真组织实施,效 果良好;   7、有较完整的科技推广网络和一批社会化服务组织,技术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8、有一定的科技培训基地和设施,能有效开展科技培训;   9、有稳定的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作技术依托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 力;   10、有吸引内外资的优惠政策和宽松的投资环境。小城镇建设初具规模。   第五条 密集区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1、密集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加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的技术集成与组装配套, 培植和发展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集团,发展社会化科技服务 体系,实现产、供、销、科、工(农)、贸一条龙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2、到2000年,10个密集区要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1)引进推广量大面广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15项(个),主要农作物良种覆 盖率达95%以上,家畜家禽良种覆盖率达8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工业达50 %,农业达60%左右;   (2)发展科技示范户15万户,科技入户率达100%, 每一农户有一人掌 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平均每个村民小组有2名以上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技术员, 青壮年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9年以上;   (3)形成40个以上年产值过亿元、利税过1000万元的农村区域性支柱产 业;   (4)培植50个有一定规模的龙头示范企业,引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健康 发展;产品和产业结构合理,有50%的产业和产品实现产业化经营;   (5)工农业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农业总产值年增长10%以上,乡镇企 业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第三产业产值年增长15%以上;财政收入年增长15 %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15%以上,达到1250元(按90年不变价计) 基本实现小康;   (6)建立一批星火科技培训基地,组织管理与专业技术培训2万人次,先进实 用技术培训20万人(次)以上;   (7)建立20个以上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服务功能的综合或专业农村社会化服 务组织,能切实有效地围绕支柱产业开发和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为农户提供产前、产 中、产后全程服务;   (8)发展40个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星火密集小区。   第六条 密集区的申报与确认   1、密集区的申报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向省科委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密集区基本 情况、总体发展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2、省科委委托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评委员会负责论证;   3、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评委员会组织考察论证后,向省科委汇报考察情况,提 交报告;   4、省科委审核批准后,确认其“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资格,并授牌;   5、国家密集区由省科委在省级密集区中择优向国家科委推荐,由国家科委审批。   第七条 密集区的管理与实施   1、省科委负责密集区建设的管理,地(州、市)科委具体抓,密集区建设任务 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2、密集区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报请当地人大审议通过,纳入当地经济、 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范畴,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科委 (局)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3、密集区每年年底应提交年终总结及有关执行情况报表,汇报建设进展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接受省、地(州、市)科委的检查和指导;   4、国家级密集区按国家科委有关办法管理。   第八条 密集区的考核评价与奖罚   1、由省科委成立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核评价委员会,每年对密集区进行一次书 面考评,每二年进行一次现场考核评价,奖优罚劣(具体奖罚办法按照《“十百千星 火科技示范工程”考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现场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现场 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2、现场考评前,密集区所在地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做好如下准备:   (1)自查报告;   (2)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3)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4)有关证明材料;   (5)考核现场准备。   3、现场考评时,考评委员会设立若干考评小组,分片对密集区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完毕后,各考评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综合打分,并写出考评报 告报考评委员会;   4、考评委员会综合考评小组意见,拟定考核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 优秀密集区数额原则上控制在全省密集区总数的20%左右);   5、召开考评委员会会议,集中评议表决考评等级,考评结果报经省科委审核批 准后,批转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评选出的“湖南省优秀星火技术密集区”给予 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密集区,取消其“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资格或作适当 调整;   6、考评结束后,对国家密集区的考评结果,由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备案。对考 评不合格的国家级密集区,经省科委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后,取消其“国家星火技术密 集区”资格或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 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2: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工作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科委《关于实 施“十百千科技示范工程”促进我省农村奔小康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星火科技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是指通过科技开 发、科技培训、科技示范、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培育、发展区域性支柱产业,逐步 实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合理、经济发达、人民生活达小康的目标,对周围及同类区 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的乡(镇)。   第二条 建设示范乡(镇)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乡(镇)经济和提高劳动者素 质,加快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步伐,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我省农村科技、 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小康作出贡献。   第三条 示范乡(镇)建设要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为重点, 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为前提,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手段,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 业和乡镇企业,努力开发区域性支柱产业或拳头产品,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 益,增加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促进全乡(镇)科技、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示范乡(镇)建设要加强技术的引进与推广、人才的引进与培训,要建 立农科教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达到运用大科技 发展大农业的目的。   第五条 示范乡(镇)的选定标准   1、有一个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乡(镇)领导班子,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强, 科技文化素质较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经济已成为自觉 行动;   2、有较完整的科技管理网络,乡(镇)设有科委、有科技副乡(镇)长和科技 专干,企业有科技副厂长,村有科技副村主任;   3、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乡镇财政较好,能依法保证科技投入;   4、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发展潜力大,通过技术进步,能较快地形成 规模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示范和辐射作用;   5、有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能认真组织实施,效果良 好;   6、有较完整的科技推广网络和一批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   7、有一定的科技培训基地和设施,培训工作有成效;   8、有稳定的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作技术依托单位。   第六条 示范乡(镇)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1、示范乡(镇)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科技培训、科技示范、科技推广和科技 服务,走开发一个区域性支柱产业,抓好一个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发展一个与之相 配套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一个小城镇的路子。   2、到2000年,100个示范乡(镇)建设要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1)引进推广量大面广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15项(个)。主要农作物良种覆 盖率达95%以上,家畜家禽良种覆盖率达8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5%左 右;   (2)发展科技示范户10万户,科技入户率达100%,每一农户有一人掌握 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平均每个村民小组有1-2名受过初、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技术 员,青壮年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9年以上;   (3)培育和发展300个以上产值过1000万元,利税过100万元的支柱 产业,建立300个以上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   (4)建立100个与农科教中心相结合的星火科技培训基地,组织先进实用技 术培训达40万人(次);   (5)农村社会总产值年增长40%以上,农业总产值年增长10%以上,农村 企业总产值年增长40%以上,第三产业总产值年增长12%以上,财政收入年增长 15%以上,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300元(按90年不变价计),基本实现小康。   第七条 示范乡(镇)的申报与确认   (1)示范乡(镇)的建设分三年实施。每年建设示范乡(镇)的数目,由各地 (州、市)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示范乡(镇)的申报由所在县科委(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地 (州、市)科委书面提出申请,递交乡镇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等材料;   (3)地(州、市)科委按照制定的标准组织考察选点,然后向省科委推荐;   (4)省科委组织审核批准后,确认其“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资格, 并委托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授牌。牌匾由省科委统一规格、样式,各地 (州、市)自制。   第八条 示范乡(镇)的管理与实施   1、省科委主要负责全省示范乡(镇)的宏观管理,地(州、市)科委负责本地 区内示范乡(镇)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示范乡镇建设要纳入所在县(市、区)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 理范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县科委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3、示范乡(镇)每年年底要写出年终总结,汇报建设进展情况,接受各级科委 的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 示范乡(镇)的考核评价与奖罚   1、由地(州、市)成立示范乡(镇)考评委员会,每年对示范乡(镇)进行一 次考评,省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对示范乡(镇)的考评,各地(州、市) 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现场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奖优罚劣(具体奖罚办法由 各地、州、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2、对示范乡(镇)的考核评价由各地(州、市)参照《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 (镇)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执行;   3、考核评价前,各示范乡(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 民政府认真进行自查,并做好如下准备:   (1)示范乡镇自查报告;   (2)示范乡镇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3)示范乡镇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4)有关证明材料;   (5)考核现场准备。   4、考评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应向省科委书面汇报考核情况,及时总结 示范乡(镇)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安排。同时按本地区内示 范乡镇总数的20%,择优向省科委推荐。   5、在各地(州、市)推荐的基础上,省科委召开专家考评委员会议,评选“湖 南省十佳星火科技示范乡(镇)”(数目原则上控制在全省示范乡镇总数的10%左 右),并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示范乡(镇),经地(州、市)报请省科委 审核批准后,取消其“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资格或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附 则   1、各地(州、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罚办法;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和《湖 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三: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省星火科技示范村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十百千星火科 技示范工程”促进我省农村奔小康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星火科技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村”),是指通过科技开发、科技培训、 科技示范、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扩散, 逐步形成产业结构 相对合理,专业集成度较高,对周边及同类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 和辐射作用的行政村。   第二条 建设示范村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村级经济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实 现农业现代化,为我省农村科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小康作出贡献。   第三条 示范村建设要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和人才 引进与培训为重点,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手段,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村 办企业,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 富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第四条 示范村的选定标准   1、有一个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乡镇、村领导班子,乡镇干部群众及村内干部 群众的科技意识强,科技文化素质较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学科学、用科学已 成为自觉行动;   2、有较完整的科技管理网络,村有科技副村主任,村民小组有科技副组长;   3、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集体经济基础较好;   4、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发展潜力大,通过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 推广,能较快地形成专业村,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示范和带动作用;   5、有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能认真组织实施,效果良 好;   6、有一定数目的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和科技示范户,科技基础较好;   7、有一定的培训基地或场所。   第五条 示范村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1、示范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科技引进、科技示范、科技培训、科技推广和 科技服务,走集中力量、突出特色发展专业村的路子。   2、到2000年,1000个示范村建设要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1)引进推广量大面广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10项(个),主要农作物良种覆 盖率达95%以上,家畜家禽良种覆盖率达8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5%左 右;   (2)发展科技示范户6万户,科技入户率达100%,每一农户有一人或两人 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平均每个村民小组有 1-2 名受过中、初等职业教育的 农民技术员,青壮年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9年以上;   (3)建立一批星火科技培训基地或场所,组织先进实用技术培训40万人(次) 以上;   (4)建立1000个以上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   (5)农村社会总产值年增长40%以上,农产品商品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农 业总产值年增长1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达1400元(按90年不变价计), 基本实现小康。   第六条 示范村的申报与确认   1、示范村的建设分三年实施。每年建设示范村的数目,由各县(市、区)按照 有关标准视实际情况确定;   2、示范村的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科委书面提出申请,递交 示范村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等材料;   3、县(市、区)科委组织考察后报请地(州、市)科委审查;   4、地(州、市)科委审核后,向省科委推荐;   5、省科委组织审核批准后,确认其“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资格,并委托县 (市、区)人民政府授牌。牌匾由省科委统一规格、样式,各县(市、区)自制。   第七条 示范村的管理与实施   1、省科委主要负责全省示范村的宏观管理,各地(州、市)科委负责本地区内 示范村的管理与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村的领导和 管理,由科委(局)牵头抓。示范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示范乡镇建设要纳入所在乡(镇)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 范畴,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村委会具体承担;   3、示范村每年年底要写出年终总结,汇报建设进展情况,接受各级科委的检查 与指导。   第八条 示范村的考核评价与奖罚   1、由县(市、区)成立示范村考核评价委员会,每年对示范村进行一次考核评 价,省、地(州、市)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对示范村的考评,各县(市、 区)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现场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奖优罚劣(具体奖罚办 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2、对示范村的考核评价由各县(市、区)参照《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考核评 价标准》(见附件)执行;   3、考核评价前,各示范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委会认真进行自查, 并做好如下准备:   (1)自查报告;   (2)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3)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4)有关证明材料;   (5)考核现场准备。   4、考评工作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省、地(州、市)科委书面汇 报考核情况,及时总结示范村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安排。同 时,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向地(州、市)科委推荐建设工作成绩 突出的示范村。   5、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各地(州、市)科委按本地区内示 范村总数的15%,择优向省科委推荐。   6、省科委召开专家考评委员会议,评选“湖南省百强星火科技示范村”(数目 原则上控制在全省示范要总数的10%左右),并给予表彰奖励。   7、对考评不合格的示范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科委提出 申请,并报请省科委批准后,取消其“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资格或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附则   1、各地(州、市)、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罚 办法;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4: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促进我省农村奔 小康的意见》以及《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 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委设立“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奖”(以下简称“十百 千工程实施奖”),设优胜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二类。优胜单位奖用于奖励建设工作 成效显著的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镇(以下简称 “示范乡镇”)、星火科技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村”);先进个人奖用于奖励为 十百千工程实施的管理作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 对密集区、示范乡镇、示范村的考评分别按照上述有关办法的规定进行, 考评结果作为申报省奖励的依据。对密集区、示范乡镇、示范村以及先进个人的奖励 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经省科委批准实施的省级密集区 (含国家级密集区)、示范乡镇、示范 村,以及从事十百千工程实施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省科委成立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 委员由省科委聘任, 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评审时根据需要可聘请少数特邀评审 员。根据具体情况,省科委可不定期对评委会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设省科委星火办。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1、指导地、县的考评、奖励工作;   2、负责十百千工程实施奖的评审;   3、公布评审结果;   4、承办省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1、组织指导各地、县申报奖励;   2、组织奖励评审工作;   3、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十百千工程实施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时间另定)。   第十条 优胜单位奖由地(州、市)在对示范乡镇、示范村考核的基础上,按有关 办法规定的比例择优向省科委推荐(密集区由省科委星火办推荐),推荐材料包括年 度工作总结、地市或县推荐意见等。先进个人奖由各地(州、市)择优推荐,上报优 秀事迹材料。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或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密集区、示范乡镇、示范村和个人, 由评委会办公室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委会召开评委会议进行评审,评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审有效。评定 十百千工程实施奖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到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效。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报经省科委批准后,由省科委行文并在报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省科委设立十百千工程实施奖专项奖励金。   第十六条 对荣获优胜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的密集区、示范乡镇、示范村和人员, 由省科委分别授予“湖南省优秀星火技术密集区”、“湖南省十佳星火科技示范乡镇”、 “湖南省百强星火科技示范村”和“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先进个人” 称号,并授牌和颁发奖状。   第十七条 对荣获优秀密集区、十佳示范乡镇和百强示范村称号的密集区、示范乡 镇、示范村所在地政府、村委会,以及先进个人,省科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予 以宣传报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 乡(镇)考评奖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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