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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会[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9-25

     2001年9月25日 湘财会[2001]2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 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4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企业申 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 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 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 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 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 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 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按原制度清查   按《企业会计制度》 的资产损失   清查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项 目 清查前账 清查净损 扣除损失 预计损失 扣除预计     合 计 面价值 失金额 后金额 金额  损失后金额 1 2 3=1-2 4 4=3-4 6=2+4 一、应收款项 其中: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二、短期投资 其中:股票 债券 基金 三、存货 其中:原材料 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 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 四、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 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五、固定资产 其中: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六、在建工程 七、无形资产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商誉 八、委托贷款 九、合计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 90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按企业的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的会计 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 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资本构成 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 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 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 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 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 四、各级财政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的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 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 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企业在取得财政部门 批复同意意见的《湖南省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后, 即可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 五、各级财政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 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 并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 复企业。 附件二:湖南省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批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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