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会[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9-25
2001年9月25日 湘财会[2001]2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
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4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企业申
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
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
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
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
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
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
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按原制度清查 按《企业会计制度》
的资产损失 清查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项 目 清查前账 清查净损 扣除损失 预计损失 扣除预计 合 计
面价值 失金额 后金额 金额 损失后金额
1 2 3=1-2 4 4=3-4 6=2+4
一、应收款项
其中: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二、短期投资
其中:股票
债券
基金
三、存货
其中:原材料
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
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
四、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
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五、固定资产
其中: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六、在建工程
七、无形资产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商誉
八、委托贷款
九、合计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
90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按企业的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的会计
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
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资本构成
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
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
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
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
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
四、各级财政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的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
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
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企业在取得财政部门
批复同意意见的《湖南省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后,
即可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
五、各级财政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
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
并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
复企业。
附件二:湖南省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批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