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测算工作的通知
湘财教[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湘财教[2001]23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委: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
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要求,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
育厅,根据各县(市、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逐一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
经费标准和定额。为了使省里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科学合理,并能
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请各市(州)财政局、教委接此通知后,尽快要求各县(市、
区)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测算工作。现就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标准和定额测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
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
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其中,业
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
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
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
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用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
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
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人
员经费和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中小学校实际情况,明确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公用
经费开支范围测算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二、测算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依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财力现状,结合近年来农村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为原则,并考虑需要与可能,实事求是地测算本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财力状况较好、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试行的《普通中小学
公用经费实物消耗定额》(教财[1992]77号)文件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学校
信息技术教育和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测算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贫
困地区按照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最低需求测算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经县(市、区)
测算确定的标准和定额(附测算依据)由市(州)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
于9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用经费来源。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
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结合各地上报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按贫困
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分类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并正式行文下达。县、乡
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和定额,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农
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1]38号文件要求,
农村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四、凡工作不认真,测算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和不按时上报的,省财政厅、教育
厅将扣减有关专项经费或取消有关专项经费分配资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