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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湘劳社发[2001]134号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湘劳社发[2001]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我省目 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 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与承 受能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由企业管理, 也可委托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职工年龄、是否退休或其他 条件,对职工个人帐户实施补助,对补助费应委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补充医疗共济金,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划分比 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职工特别是退休职工、困 难职工的医疗补助;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级知识分子、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的医疗 补助; (三)企业确定的其他情况的医疗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根据本单位承受能力确定。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 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略高于 工资总额的4%,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承受能力确定。 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所 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根据企业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企业委托的补充医疗保险 费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应设专帐,专人管理。使用情况至少每年向职代会 或职工公布一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检查与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八、本意见白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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