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01]51号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湘财农[2001]51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 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字 [1999]4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的精神,财政支农专项资 金管理要全面采用标准文本格式,并对申请资金项目予以层层论证、评估和跟踪问效, 因此,我厅将比照中央办法相应安排财政支农资金调查统计专项经费。 二、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调查统计经费的使用范围、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管理监督, 按中央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县根据当地实际,原则上要相应设立财政支农资金调查统计专项 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财农字[1999]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 专项安排了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财政 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是用于支持财政部门开展支农资金效益 调查、验收、评估、统计、宣传等工作的专项经费。为了加强此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支出。 2.建立统计分析和信息传递网络等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等支出。 3.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评估等业务培训和咨询等支出。 4.开展支农资金项目管理专题研究、论证等支出。 5.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等支出。 6.用于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和数据统计方面的支出。 7.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效益宣传报导方面的支出。 8.开展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活动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 2.平衡预算; 3.发放机构人员工资; 4.购置小汽车。 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申报和审批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按照逐级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办理。要求中央财政 给予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补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情况审 批并下达资金。 第六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其他农林水事业费"预算 支出科目。 第七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管理监督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规定使用。 要加强对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现挤占、挪用等现 象,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请此项资金的资格。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对财政支 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于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