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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湘财综[2001]12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负担的各种收费过多过重, 影响了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根 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驻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及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 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收下列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 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 湘价费字第23号)附件一第七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第九项“机动车辆 异动费”;附件四第一项“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年度检验费。 2.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国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房字第78号)附表第三项“城镇土地登记发 证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费。 3.建设部门免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房字第77号)第十四项第一款“房屋登记发证 费”。 二、凡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属于乱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对各种乱收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拒付,同时向财政、物价部门举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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